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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同名划转

2011-04-06 20:31阅读:
汇发[2002]8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之附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划出行须审核划入行的开户资料以保证是同名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划入行凭划出行的附言入其同名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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