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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坚: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

2022-10-27 20:33阅读:
上午收到了一份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当事人是非常满意的,我也是第一次遇到类似案件,个人认为很有代表性,今天以文章的形式表现出来。
案情如下:男女双方于20185月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应在20195月份之前补偿女方300万。因生意失败,男方并未在20195月份之前向女方支付300万补偿款,女方有个朋友是律师,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女方的律师出了一个主意,要求男方向女方打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女方离婚款300万元,按月息1.5%支付利息”。后来男方一直未支付300万元离婚补偿款和利息,在20224月份,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补偿款300万,并要求男方以300万为基数按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男方拿到对方的民事起诉状后,心里还是比较慌,对于300万的补偿款男方是同意支付,但是利息太高了,这几年算下来的利息都要200多万了,对于女方的诉讼请求,300万补偿款可以支付,但是利息不能付,尽管借条是男方本人亲自出具。
出于对我们的信任,男方最终还是选择了我们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为了打赢本案,不支付利息,男方也是找了很多家律师事务所。在开庭当天,我们的答辩意见是这样的,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并没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利息只存在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离婚协议书应不适用利息的约定,其对利息的约定是无效的,被告并不需要向原告支付利息。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是支持了我们的答辩观点,法院的判决书是这样说的,诉讼中,原告提出被告应依借条支付欠款利息,虽然被告未能依离
婚协议书的约定及时支付300万元,而向原告出具借条是明确到期款项未付的事实,但双方并未借款的意思表示,再者婚姻本身纯属感情的结合,自始至终是不参杂金钱利益成分的。因此,被告出具借条时约定的利息是基于离婚事实,是否支持还需从社会家庭孩子角度衡量利弊,故以不支持为妥。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结合了法律和婚姻家庭的情感因素,这份民事判决书在维护个案利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至于原告会不会上诉,目前不得而知。
可能有人会说,那法律不是保护那些未按时支付款项的人,其实在离婚协议书中,如果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相应的款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截至到目前,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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