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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总经理:公司法与劳动法的博弈

2014-08-18 10:38阅读:
【导读】八月,两家上市公司罢免总经理事件持续引人关注。2014515日,上海家化董事会以“内控缺陷”为由罢免王茁董事、总经理职务,从而以王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王茁据此申请劳动仲裁。810日,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劳动关系。无独有偶,88日晚,雷士照明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罢免吴长江首席执行官职务。上市公司罢免总经理事件一出,股价应声下跌,“内讧”引发资本市场动荡。然而,罢免总经理并不仅仅是董事会一纸决议那么简单。在劳动关系的大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在依据《公司法》依法做出决议的同时,显然也得照顾一下《劳动法》的“情绪”。
董事会决议:上海家化总经理王茁被免职
2014513日上海家化下午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决定解除王茁的总经理职务。上海家化给出的罢免理由是,“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存在重大缺陷并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事宜的主要责任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14日,上海家化发布公司人事变动公告。公告显示,2014311日,因一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招致媒体大量负
面报道,毁坏公司形象,公司总经理王茁职务因此被解除。
不过,在上海家化发布人事变动公告后,其也收到了来自上交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要求上海家化核实董事王茁的反对理由,并进行对外披露;同时,要求公司核实并披露相关董事会会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上交所的压力下,王茁的反对理由被披露,其用六大理由指责上海家化董事会对其罢免的不合理性,并称此次董事会决议属于违法决议。
515日,上海家化补发了《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补充公告》。王茁《反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头两项议案的理由明》被曝光。
612日,上海家化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罢免王茁的董事职位的议案。
最后,上海家化以王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王茁解除劳动合同。
总经理反击:对董事会决议提出六反对大理由
王茁于2004年进入上海家化工作。20121218日开始担任上海家化总经理一职,并于20131119日与上海家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茁认为自己被家化董事会解雇是违法的。王茁称其“既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不存在失职的情形”,其“被解雇,完全是作为总经理的申请人与代表实际控股股东平安信托利益的董事长因经营战略和理念不同发生分歧,董事长在蓄意报复”。
王茁认为,2013年公司内控方面的缺陷“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历任董事长、历届董事会和历任总经理(其于20121218日才开始担任总经理)都负有责任,并列举了六大理由。其中包括,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均不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而是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的职责;被指存在的“内控缺陷”并不是在其担任总经理期间发生的,该些问题均系历史遗留问题;其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完全尽到了对上海家化忠实、勤勉的义务等。
除此之外,王茁还指责上海家化董事会议程违法。“公司于512日发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五届十五次董事会的通知》,于512日当天就召开了会议,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该次会议的董事会决议亦属于违法决议”。
王茁在材料中介绍,在20144月,谢文坚提出将标的额451.9万元人民币的家化供应链优化咨询项目给普华永道,王茁基于“该服务收费可能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另外,谢文坚提出给其一人安排的股权激励方案,王茁以“董事会不应当只批准董事长一人享受股权激励,而应当从公平角度安排其他二十余名公司骨干一同享有”为由,王茁再次对此提出了质疑。
王茁认为,对上述事件的报复是上海家化“解聘其总经理及董事职务,并且剥夺了其所享有的股权激励,违法解除了上海家化与申请人已存续有20余年的劳动关系”的原因之一。
申请劳动仲裁,总经理赢得初战胜利
基于不满上海家化的解聘决定,王茁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恢复其与上海家化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赔偿后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自己的工资损失。王茁在其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称,“上海家化解除其总经理职务以及与其的劳动合同既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
在《劳动争议仲裁补充申请书》中,王茁补充称,是因为其“反对董事长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普华永道’)利益输送,反对董事会仅给董事长一人搞特权(安排实施股权激励),由此得罪了董事长谢文坚,”所以后者其利用普华永道出具的“内控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做文章对其蓄意进行打击报复。
经审理,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王茁与上海家化的劳动关系。具体为:一、对王茁要求与上海家化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二、上海家化方面应支付王茁工资43355.17元。
对于该裁决结果,上海家化表示不服此次仲裁裁决,将尽快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至于该案最终审理结果,各界拭目以待。
而与此同时,88日上午,王茁与上海家化之间的股权激励股票纠纷案也在虹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由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目前仍在审理中。
公司内部角力:引发资本市场动荡
20135月份,上海家化因罢免董事长葛文耀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仅隔一年,葛文耀的旧部王茁(上海家化公司总经理)遭遇同样的命运,董事会以“内控缺陷”为由罢免王茁董事、总经理职务。不过,这份决议也招来了上交所的监管函,王茁的反对理由被得以曝光,并指责上海家化此次董事会决议属于违法决议。
2013515日,罢免葛文耀集团董事长职务后,上海家化股价开盘跌停。2014515日,葛文耀旧部王茁被解除总经理职务,上海家化股价下跌4.83%。上海家化内讧再次引发资本市场动荡。
【律师评论】董事会解除总经理职务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按照《公司法》规定,总经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且其行为不能违反《公司法》对其专门作出的所有禁止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因此,决定解除总经理职务显然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但是,基于“董事会”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前述规定中的“解除总经理职务”显然仅仅是对“总经理”这一职务的免除,或者说是有权作出“解除总经理职务”这一决定的职责行使,并不当然意味着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亦同时解除。当然,就现实而言,即便董事会解除总经理职务一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一事二者不完全等同,但在现实中,前者决定的做出,也就往往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终结。从法律角度来看,总经理作为一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和终止,均还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就董事会解除总经理职务一事来看,显然要同时受到《公司法》和《劳动法》的双重调整和约束。
在上海家化与王茁一案中,上海家化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赋予其的法定职权,决定解除王茁的总经理职务。随后,上海家化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王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就普遍性的现实案例来看,往往会是在董事会作出免职决定后,公司随后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总经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依据《劳动法》与总经理解除劳动合,其在很大程度上系依据董事会所作出的决定。虽然《公司法》对于董事会决定解聘总经理的事由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则做出有明确的、严格的规定。所以,如果董事会对总经理免职后同时希望其与公司终结劳动关系的话,其董事会决议及其所依据的相关事实、证据,必须要考虑到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由规定,否则公司在随后与总经理解除劳动合同时,势必会陷入被动。在王茁一案中,仲裁委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显然就是对公司与王茁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及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未予认可。
相关链接:雷士照明CEO吴长江遭武力罢免 王冬雷称其涉利益输送
日前,涉嫌关联交易的雷士照明(02222HK),因CEO吴长江突然被免职,再次引起舆论关注。201488日晚,雷士照明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罢免吴长江首席执行官职务。这是吴长江自创立雷士照明以来,第三次离开管理层岗位。
雷士照明公告中隐晦表示:“最近获悉吴长江先生的若干不当行为,使人质疑其是否有能力继续担任执行董事的职责。并认为吴长江可能有欺瞒行为,并且正在展开调查。”
根据公告披露的信息,事情的直接原因是吴长江于2010年代表雷士照明公司的附属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另外3家公司签署了一份长达20年的品牌授权协议,董事会却被蒙在鼓里,而这3家公司都是由吴长江亲属所控制。此前,曾有媒体报道吴长江涉嫌“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称雷士内部以及相关联公司的核心岗位和控制人均为吴长江的亲信和亲属把持,一条条盘根错节的利益通道,均指向吴长江为实际操控人。
据说,在雷士照明的罢免公告发布前,王冬雷曾率人到雷士总部进行“接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网传吴长江方有数人因此住院。因此,有媒体据此称之为“武力罢免”。
目前事件还在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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