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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90年代中国股市风险事件-“红光”事件

2011-04-02 23:00阅读:481
一、案例介绍
红光公司的全称是成都市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关键设备彩玻池炉从1996年下半年起就朝不保夕,难以维持正常生产,当年实际亏损1.03亿元。财政不给钱,银行不贷款,怎么办?于是公司领导想到了上股市圈钱去!圈钱也不是手到擒来的,公司上市要求至少有3年的盈利业绩。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1997221日红光公司原董事长何行毅等一班人开会,决定调整财务账目,虚增利润,以确保公司
股票尽快上市。为了确保上市成功,他们以金钱为诱饵,买通有关中介机构帮忙做假材料。其中,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收取了10万元评估费后,就应红光公司的要求,对一份1992年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了修改,补入一些土地价值,使红光的总资产增加。
成都市国资局在1997年采取倒签文件的方式,对红光自己造的1992年评优报告追溯确认,作为红光上市申报材料之一。
作为回报,成都市国资局得到7356元咨询费和餐费。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拿到
30万元之后,为红光编造了一大堆虚构利润。
四川经济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先后为红光发行上市出具了有误导内容的法律意见书,两个事务所分别收下23万元和20万元。
此外,红光的财务顾问账号托管、主承销商中兴信托,国泰证券成都分公司,成都证券公司等都为红光上市做假。
19975月红光公司对外公布招股说明书,具备了连续3年盈利纪录,尤其是1996年净利润达到5400万元。
19976月红光股票上市,股价最高冲到14.50元,但在股市上圈走4.1亿元后,竟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就亏损2亿元。
1998430,红光实业年报发布,宣布每股盘亏0.863元,并戴上ST帽子。
成为中国股市发展7年来首家当年上市当年亏损的公司。如此巨变,与论大哗,管理层震惊。中国证监会立即对此展开了调查,结果发现这是一起欺骗坑害股民的大案。
19981120,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隐瞒重大事项,挪用筹集资金买卖股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其主要内容:
(一)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财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
(二)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继续编造虚假利润,将1997年上半年亏损6500万元,披露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今年4月该公司在公布1997年年度报告时,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三)隐瞒重大事项
1996年下半年起,红光公司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就已出现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等严重问题,对此红光公司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时故意隐瞒,未予披露。
(四)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现查实,红光公司仅将41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和填补公司的亏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红光公司对此却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五)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
19976月,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14086万元(占募集资金的34.3%)投入股市买卖股票,其中红光公司通过开217个个人股票账户自行买卖股票,动用9086万元;以委托投资名义,将其余5000万元交由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利用11个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红光公司在上述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
(六)涉嫌犯罪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按协议应支付发行上市费用149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53%,比公开披露需支付的发行上市费用1330万元多出166万元,其中白条入账等非正常开支达13万元,从账外支付100万元,有涉嫌犯罪问题。
红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为此,我会依法决定对红光公司、有关中介机构及主要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1. 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红光公司陈哨兵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王志坚等12名红光公司董事分别处以警告。
2. 对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红光公司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分别没收非法所得800万元和100万元,并分别罚款200万元和50万元;认定两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振永、李峻和直接责任人吴书骏、吴予维、傅文成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撤销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许可。
3. 对为红光公司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并处罚款60万元;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该所在为红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注应钦、张秀花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4. 对承担红光公司股票发行相关中介业务的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分别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和23万元,并分别罚款20万元和46万元;暂停上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有关直接责任人寇孟良、刘安颖为证券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担任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20万元并罚款40万元;暂停该所和有关直接责任人丛培国、冯方从事证券业务1年。
5. 对红光公司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公司和成都证券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32万元和50万元,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6. 对红光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除给予处罚外,其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0001214,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罪判处红光公司原正副董事长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等3年以下有期徒刑。
(资料来源:参见1998112020001216《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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