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把理智活动的对象称为共相,那么共相既可以存在于有形事物之先,也可以存在于它们之中,还可以存在于它们之后。
⑴共相作为已获得的存在的本质,是独立的精神实体,存在于有形实体之先。
⑵共相作为与质料共同构成有形实体的形式,存在于有形实体之中。
⑶共相作为被人的理智抽象出来的普遍概念,存在于有形事物之后。
2、托马斯在实在论和唯名论的争论中企图调和各种观点。
⑴他承认纯粹理智可以脱离可感事物的精神实体来认识对象,在这一点上柏拉图的理念论是正确的。
⑵他又强调,人的理智不同于天使理智,人的理智只能在灵魂和肉体复合体所限定的条件下活动。不能直接认识纯粹形式,只能在有形事物之中抽象形式,获得普遍概念。
唯名论者认为物质世界中独立存在的东西只是可感个体,共相只是存在于人的思想中的独立概念或名称,这是正确的。
但另一方面,实在论者认为共相是存在于可感个体之中的普遍实在,是普遍概念的对应物,这也是正确的。

⑴共相作为已获得的存在的本质,是独立的精神实体,存在于有形实体之先。
⑵共相作为与质料共同构成有形实体的形式,存在于有形实体之中。
⑶共相作为被人的理智抽象出来的普遍概念,存在于有形事物之后。
2、托马斯在实在论和唯名论的争论中企图调和各种观点。
⑴他承认纯粹理智可以脱离可感事物的精神实体来认识对象,在这一点上柏拉图的理念论是正确的。
⑵他又强调,人的理智不同于天使理智,人的理智只能在灵魂和肉体复合体所限定的条件下活动。不能直接认识纯粹形式,只能在有形事物之中抽象形式,获得普遍概念。
唯名论者认为物质世界中独立存在的东西只是可感个体,共相只是存在于人的思想中的独立概念或名称,这是正确的。
但另一方面,实在论者认为共相是存在于可感个体之中的普遍实在,是普遍概念的对应物,这也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