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个人转让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给境外的公司,现就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1、解读如下:
(1)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给境外公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为该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实际操作中,会发生转让方收到资金为含税全额资金,即受让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种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一系列股权变更相关资料。实际业务经验中,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也会联网把变更信息发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据此核查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对于没有扣缴税款的,将向纳税人查补追征。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如果受让方未扣缴税款,我们建议转让方纳税人也应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发生次月15日内,自行办理进行纳税申报。
(2)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该项交易的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0.5‰贴花缴纳印花税。
1、解读如下: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给境外公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为该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实际操作中,会发生转让方收到资金为含税全额资金,即受让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种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一系列股权变更相关资料。实际业务经验中,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也会联网把变更信息发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据此核查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对于没有扣缴税款的,将向纳税人查补追征。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如果受让方未扣缴税款,我们建议转让方纳税人也应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发生次月15日内,自行办理进行纳税申报。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该项交易的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0.5‰贴花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