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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分国不分项”与“不分国不分项”选择探讨

2018-11-30 14:29阅读:
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明确在现行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综合抵免法),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来自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不分国不分项综合抵免,这对于有大量境外投资,且不同国别境外投资机构盈亏不一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可以说大部分企业来说都是有利的,不过该文件保留了“分国不分项”的纳税人选择权,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分国不分项对应企业有利呢?纳税人在选择时,怎么去考虑?
案例:假设甲公司存在境外投资,在ABC三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三个国家的税收协定税率分别为10%20%30%
一、情形一
2017年境内实现所得为100万;境外A国分支机构实现盈利50万(调整后所得为50万),境外A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税额5万,境外B国分支机构亏损30万(调整后所得为-30万),境外分支机构C亏损80万(调整后所得为-80万)。合计境内外所得为100-60=40万。
(一)分国不分项的情况下所得税情况
国别
分支机构利润
直接缴纳税额
境外税前所得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抵免税额
境内应补税额
非实际亏损
实际亏损
A
50
5
55
13.75
5
8.75


B
-30

-30



30

C
-80

-80



80

合计
-60
5
-55
13.75
5
8.75
110
0

(二)不分国不分项的情况下所得税情况
国别
分支机构利润
直接缴纳税额
境外税前所得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抵免税额
境内应补税额
非实际亏损
实际亏损
不分国
-60
5
-55



55


情形一总结:由于合计境内外所得为100-60=40万,因此无论是分国还是不分国,全部为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往后结转。虽然分国不分项情况下非实际亏损金额大于不分国不分项情况,但是没有实际的税收利益。通俗说,采用不分国不分项,可以使境外的亏损抵减境外其他国家的盈利,“不分国不分项”情况下其拿回境内的境外所得应补税额小于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情况。
二、情形二
2017年境内实现所得为100万;境外A国分支机构实现亏损50万(调整后所得为-50万),境外B国分支机构亏损40万(调整后所得为-40万),境外分支机构C盈利80万(调整后所得为80万),境外A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税额30。合计境内外所得100-10=90万。
(一)分国不分项的情况下所得税情况
国别
分支机构利润
直接缴纳税额
境外税前所得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抵免税额
境内应补税额
非实际亏损
实际亏损
A
-50

-55



55

B
-40

-40



40

C
80
30
110
27.5
27.5



合计
-10
30
15
27.5
27.5
0
95
0

(二)不分国不分项的情况下所得税情况
国别
分支机构利润
直接缴纳税额
境外税前所得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抵免税额
境内应补税额
非实际亏损
实际亏损
不分国
-10
30
20
5
5
0
10


情形二总结:由于合计境内外所得为100-10=90万,因此无论是分国还是不分国,全部为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往后结转。不过分国不分项的情况下,其非实际亏损亏损额较大,分国的情况下可结转以后的非实际亏损额比不分国较大,增加了未来在该AB国可弥补的可能性。该种情形下,“分国不分项”相较于“不分国不分项”,在没有增加境内应补税额的情况下,且增加了未来在该AB国可弥补亏损的预期。
三、两种情形比较
通过以上两种情形比较可以看出,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的情况在什么情况下对企业有利呢?就是在境外的某国协定税率高于境内税率,即有境外所得的某国在境内产生的税额完全可以抵免的情况下,选择“分国不分项”可以增加境外某国亏损结转额,即增加了未来可以抵免该国盈利的预期,只有这一个优点,并没有实际利益。

四、参考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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