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明确在现行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综合抵免法),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来自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不分国不分项综合抵免,这对于有大量境外投资,且不同国别境外投资机构盈亏不一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可以说大部分企业来说都是有利的,不过该文件保留了“分国不分项”的纳税人选择权,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分国不分项对应企业有利呢?纳税人在选择时,怎么去考虑?
案例:假设甲公司存在境外投资,在A、B、C三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三个国家的税收协定税率分别为10%、20%、30%。
一、情形一
2017年境内实现所得为100万;境外A国分支机构实现盈利50万(调整后所得为50万),境外A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税额5万,境外B国分支机构亏损30万(调整后所得为-30万),境外分支机构C亏损80万(调整后所得为-80万)。合计境内外所得为100-60=40万。
(一)分国不分项的情况下所得税情况
不分国不分项综合抵免,这对于有大量境外投资,且不同国别境外投资机构盈亏不一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可以说大部分企业来说都是有利的,不过该文件保留了“分国不分项”的纳税人选择权,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分国不分项对应企业有利呢?纳税人在选择时,怎么去考虑?
案例:假设甲公司存在境外投资,在A、B、C三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三个国家的税收协定税率分别为10%、20%、30%。
一、情形一
2017年境内实现所得为100万;境外A国分支机构实现盈利50万(调整后所得为50万),境外A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税额5万,境外B国分支机构亏损30万(调整后所得为-30万),境外分支机构C亏损80万(调整后所得为-80万)。合计境内外所得为100-60=40万。
(一)分国不分项的情况下所得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