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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会计处理要点

2014-10-10 11:40阅读:
(一)核心问题:优先股计入负债还是权益 法规依据:
1、财政部:《金融负债与金融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计入负债、还是权益,与名称无关,优先股可以计入负债,永续债也可计入权益,取决于条款的设计
2、《规定》的要点
(1)经济实质重于形式
(2)判断的两项原则
①发行方是否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②附有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如果不符合“固定 换 固定”原则,则应计入金融负债。
(3)发行人与投资者“对称会计”
如果发行人:权益;
则投资方:权益投资
注:分类的不同,不仅影响发行人,也影响投资者,如保险类投资者类别投资的上限,投资资产的监管要求。
(4)“两项原则”如何运用
分红条款、回购条款
发行人是否有自主决定股息(或利息)支付、本金偿还的权利;→如有,计入权益。
转换条款
转换成普通股的价格,是否在发行环节已经确定,即不取决于转换时的股价;→如发行环节已经确定,则满足“固定 换 固定”原则,计入权益。
注:可能存在,两个原则可能存在不同的结论。但,实际上除了银行之外,均不得设置 转换条款;但银行会的规定已经明确,所以也不会出现明显冲突的地方。
(二)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及发行费用、派发股息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计入负债 计入权益
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应付债券” “其他权益工具”
注:并非“资本公积”,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中新增科目
发行费用 分期摊销 从权益中扣除
股息派发 按借款费用处理 按利润分配处理

注: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不会影响股本,不影响实收资本。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披露和专项意见
重大事项提示
会计师出具《专项意见》
(四)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分红条款,及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强制分工: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因此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基本上都是计入负债。
(五)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要求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方法:
1、计入负债的,不受影响;
2、计入权益的,按照财政部上述《规定》处理;
3、(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优先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净资产收益率:证监会正在修订(一般,分子、分母同时剔除优先股的影响。)
(六)关于”填补回报“的信息披露要求
1、根据《保护投资者国九条》,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应披露董事会做出的关于承诺并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2、证监会将出台具体指引
3、现阶段的披露要求:
①同期比较;
②下降的在”重大事项提示“说明,并披露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回报担保应对措施
③自愿承诺
(七)财务数据集财务指标的报表口径
1、设计优先股条款时,涉及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应明确口径
2、与发行条件相关的口径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发行条件包括: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开从严,采用合并报表;非公开,可自主选择
②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参考现行规定,采用 母公司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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