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问题:优先股计入负债还是权益 法规依据:
1、财政部:《金融负债与金融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计入负债、还是权益,与名称无关,优先股可以计入负债,永续债也可计入权益,取决于条款的设计。
2、《规定》的要点
(1)经济实质重于形式
(2)判断的两项原则
①发行方是否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②附有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如果不符合“固定 换 固定”原则,则应计入金融负债。
(3)发行人与投资者“对称会计”
如果发行人:权益;
则投资方:权益投资
注:分类的不同,不仅影响发行人,也影响投资者,如保险类投资者类别投资的上限,投资资产的监管要求。
(4)“两项原则”如何运用
分红条款、回购条款
发行人是否有自主决定股息(或利息)支付、本金偿还的权利;→如有,计入权益。
转换条款
转换成普通股的价格,是否在发行环节已经确定,即不取决于转换时的股价;→如发行环节已经确定,则满足“固定 换 固定”原则,计入权益。
注:可能存在,两个原则可能存在不同的结论。但,实际上除了银行之外,均不得设置 转换条款;但银行会的规定已经明确,所以也不会出现明显冲突的地方。
(二)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及发行费用、派发股息的会计处理
1、财政部:《金融负债与金融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计入负债、还是权益,与名称无关,优先股可以计入负债,永续债也可计入权益,取决于条款的设计。
2、《规定》的要点
(1)经济实质重于形式
(2)判断的两项原则
①发行方是否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②附有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如果不符合“固定 换 固定”原则,则应计入金融负债。
(3)发行人与投资者“对称会计”
如果发行人:权益;
则投资方:权益投资
注:分类的不同,不仅影响发行人,也影响投资者,如保险类投资者类别投资的上限,投资资产的监管要求。
(4)“两项原则”如何运用
分红条款、回购条款
发行人是否有自主决定股息(或利息)支付、本金偿还的权利;→如有,计入权益。
转换条款
转换成普通股的价格,是否在发行环节已经确定,即不取决于转换时的股价;→如发行环节已经确定,则满足“固定 换 固定”原则,计入权益。
注:可能存在,两个原则可能存在不同的结论。但,实际上除了银行之外,均不得设置 转换条款;但银行会的规定已经明确,所以也不会出现明显冲突的地方。
(二)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及发行费用、派发股息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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