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贷款的本金,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根据其借款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如果按合同、协议约定应分期付息且付息周期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应在“应收利息”项目中列示;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应列示于与对应的委托贷款本金相同的项目中。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对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本金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减值情况等事项作出充分披露。
2、委托贷款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收入,对于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列示;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
结论基础:
1、委托贷款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所归属的类别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因为没有活跃市场,通常不会在到期之前中途转让。并且委托贷款作为一项债权,其到期应收取的金额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但是,委托贷款在实务中通常不会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是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这是由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对“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贷款和应收款项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而该准则第十一条又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据此可以推断出: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应当具有活跃市场。没有活跃市场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即使其到期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也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对于这一点,证监会公告[2010]37号也持有相同的立场。
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如果按合同、协议约定应分期付息且付息周期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应在“应收利息”项目中列示;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应列示于与对应的委托贷款本金相同的项目中。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对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本金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减值情况等事项作出充分披露。
2、委托贷款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收入,对于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列示;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
结论基础:
1、委托贷款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所归属的类别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因为没有活跃市场,通常不会在到期之前中途转让。并且委托贷款作为一项债权,其到期应收取的金额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但是,委托贷款在实务中通常不会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是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这是由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对“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贷款和应收款项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而该准则第十一条又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据此可以推断出: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应当具有活跃市场。没有活跃市场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即使其到期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也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对于这一点,证监会公告[2010]37号也持有相同的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