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会函[2000]7号《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新准则延续了上述观点----准则讲解'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
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的请示”(甬财政会(2000)3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2.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
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的请示”(甬财政会(2000)3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2.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