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开发商限定贷款到位时间及违约责任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且加重买受人责任,买受人对此不应承担违约责
2020-09-14 14:43阅读:
改判要点:
1、买受人办理的按揭贷款银行如何审批、何时放款,除了其自身原因外,还受到贷款银行审批和开发商配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协议约定买受人应保证在40日内将贷款全额汇入,加重了张伟杰的责任,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方式对该加重买受人责任条款提请买受人注意。故案涉贷款虽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放,但张伟杰不应因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通知函》的办证时间与《买卖合同》约定不符,《通知函》视为对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相应变更,以《通知函》约定时间为准。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8日,张伟杰与福州中蓝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买受人自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保证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之日起40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全额汇入出卖人指定账户,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不得将责任归责于第三方,不得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拖延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办理产权证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有关办证材料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产权证相关手续。若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产权证无法在60日内办妥,每逾期一日,按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计付违约金,相应的法律后果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014年2月24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张伟杰的贷款申请,贷款于2016年6月10日发放至福州中蓝房地产有限公司银
1、买受人办理的按揭贷款银行如何审批、何时放款,除了其自身原因外,还受到贷款银行审批和开发商配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协议约定买受人应保证在40日内将贷款全额汇入,加重了张伟杰的责任,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方式对该加重买受人责任条款提请买受人注意。故案涉贷款虽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放,但张伟杰不应因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通知函》的办证时间与《买卖合同》约定不符,《通知函》视为对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相应变更,以《通知函》约定时间为准。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8日,张伟杰与福州中蓝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买受人自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保证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之日起40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全额汇入出卖人指定账户,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不得将责任归责于第三方,不得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拖延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办理产权证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有关办证材料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产权证相关手续。若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产权证无法在60日内办妥,每逾期一日,按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计付违约金,相应的法律后果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014年2月24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张伟杰的贷款申请,贷款于2016年6月10日发放至福州中蓝房地产有限公司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