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在被征收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给予补偿安置,法院如何作出处理?
鲁法行谈 2022-03-30
裁判要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条款的制定目的,在于提高征收工作效率,防止因征收无限期拖延而影响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公共利益及时实现。
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当事人诉请要求给予征收补偿安置,但不能因此影响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而房屋征收部门又没有及时报请的情况下,法院明确涉案房屋的权利继受人均有权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注意的事项,法院指出,在涉案房屋权属争议依法解决之前,行政机关可仅就征收涉案房屋依法应给予的各项补偿款数额、安置地点、面积以及差价结算等事项作出决定,暂不宜确定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为补偿安置对象,同时还应向争议各方说明,待涉案房屋权属争议解决后,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即为补偿安置对象,依法享受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另外,法院告知当事人应另循法定途径解决涉案房屋权属争议。
延伸阅读:
最高法判例: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补偿安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萍,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卫修海,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斌,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单虎,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萍、卫修海因被申请人余斌诉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瑶
鲁法行谈 2022-03-30
裁判要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条款的制定目的,在于提高征收工作效率,防止因征收无限期拖延而影响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公共利益及时实现。
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当事人诉请要求给予征收补偿安置,但不能因此影响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而房屋征收部门又没有及时报请的情况下,法院明确涉案房屋的权利继受人均有权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注意的事项,法院指出,在涉案房屋权属争议依法解决之前,行政机关可仅就征收涉案房屋依法应给予的各项补偿款数额、安置地点、面积以及差价结算等事项作出决定,暂不宜确定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为补偿安置对象,同时还应向争议各方说明,待涉案房屋权属争议解决后,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即为补偿安置对象,依法享受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另外,法院告知当事人应另循法定途径解决涉案房屋权属争议。
延伸阅读:
最高法判例: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补偿安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萍,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卫修海,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斌,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单虎,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萍、卫修海因被申请人余斌诉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