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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存在的5个问题

2013-08-30 09:28阅读:
()研发费用范围的限制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种类较多, 而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限制得比较严格, 许多不在规定范围内的研发费用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尤其体现在人员人工费用上,高企认定政策规定研发人员的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如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可以列入研发费用,而这些不能加计扣除。其中四金所占应付工资的比例很高,大概在30%-40%左右,这对于软件、信息行业影响最大。由于这些企业固定资产的投入比较有限,而人员投入较多,人工费用占管理费用的比例可高达60%-70%。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较窄的口径要求导致企业很多发生的研发费用无法列入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从而影响了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积极性。
()委托开发项目对于委托方研发投入申报明细的限制
高企认定政策中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 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而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此项规定给以委托开发项目为主的企业, 或研发项目中有委托开发形式的企业带来了不便。例如上海某通讯公司,申报项目中有一部分是委外项目,由于加计扣除政策对委托开发费有特殊的要求,需要一份确认函及受托方的费用明细。这对采购人员就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为受托方知道委托方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后,要求重新谈价格。即使受托方财务部门人员提供了费用明细,委托方也无法确认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所以,该公司的第三方委托无法进行。
()研发费用归集要求更加细化
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
方式的比较可知,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归集到研发费四级子科目中即可,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需要根据研发费五级子科目按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归集。这说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要求较高企认定研发费用更加具体,进一步细分了研发科目,对企业的财务部门人员、研发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企业操作的复杂性。同时,企业财务部门与研发部门沟通不畅,“各自为政”,也会造成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困难,影响了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上海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前是研发产品设计后才开始做账,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严重脱节。研发部门不能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技术、基础统计数据,而导致财务部门信息不全,对相关费用无法进行准确、合理的计算和区分,更无法准确核算其中的研究开发费用。
()对项目认定结果没有把握
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研发项目要满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要求。企业只有通过研发项目鉴定才能成功享受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实际研发项目鉴定中,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对“新”理解存在偏差与不确定性,对项目立项的把握性不大, 或未积极与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沟通,从而导致所申请的项目中有些没有通过鉴定,错过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机会。
()项目立项程序备案程序操作复杂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申请采用的是备案手续, 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前需要到相关税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工作, 这对于项目经费过多或过少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存在不便。在调研中发现,对研发费用金额较少或税负较少、当年亏损、盈利能力有限的企业,本来加计扣除优惠程度就很小,加上政策操作程序多,使得这些企业没有申报此项政策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项目经费过大的企业来说,加计扣除政策对项目立项的要求同样给这些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某医药公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已经三年了,但加计扣除金额仅占总的收入的2-3%。据反映,该公司不愿意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每年大概只申请1-2 个项目,并没有把其他项目归集进来。其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每年几千个甚至上万个项目,不可能全部都报。这些项目大多是小项目,只有十到二十万。如果把项目整合到一起申请加计扣除政策的话,工作量非常大。一是在整合时该如何取舍这些项目,二是研发费用如何归集整合,这在实际操作中都是问题。如果这些项目期限是两年、三年、半年不等的话,那就更加复杂了。相对而言,由于高企认定中研发费用的归集是按照大类来进行,同时也不需要项目立项过程,所以简单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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