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舒先生不服“闯黄灯”吃到罚单,从而引发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期,
“闯黄灯”案终于有了结果,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月7日南湖晚报报道)。随着法院终审的一声槌响,法律意义此案已作终结,但笔者认为从深层次来讲,“闯黄灯”案所引发其它方面的诸多意义远没有随终审的槌声而终结,而是“余音缭绕三日不绝”。
一是现实典型案例教育意义深远。 “闯黄灯”现象在生活中比比皆是,但能够因为这次“闯黄灯”案引发热议并从中接受到的相关教育,不可否认怕是从来没有如此深刻过。“闯黄灯”案发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主要是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法条的不同理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黄灯亮时”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据笔者看来,在此案中舒先生根本就没有胜诉的可能,因为如果支持了舒先生闯黄灯的行为,那么等于鼓励全国人民闯黄灯,整个黄灯时段就会有不断有车辆进入路口,必定加重甚至恶化路口的拥堵状况。通过这样的典型案例,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效果却是“无心插柳柳成荫”——所以此案教育意义远胜于案件的胜败意义。
二是相关制度必须不断修改和完善。此案不管最后判决结果如何,其实在争议中已经发现相关法律制度的确存在瑕疵。事实上,在社会转型期,一方面旧的规章制度正在减效甚至失效,一方面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新问题必将催生新的制度来规范,所以要保障正常社会秩序制度建设是必不可缓的一环。因此,公共部门要习惯于听到来自社会各方的质疑,必须认真回应公众的需求和提出的建议,及时对各种不适应或存在瑕疵的制度作出及时的完善和修改,才可能避免碰到一些难圆其说的尴尬局面。在此案中,如果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能够多写一笔,“黄灯”案或许就不会如此多的争议。
三是新技术运用必须精益求精。面对愈来愈难的交通出行问题,通过路口时一方面要求减速慢行一方面又要求快速通过,这其实就是两难。理论上可以简单地说是在减速慢行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但在瞬息万变的交通路口,这样的要求合理却很难做到。在通过路口时
一是现实典型案例教育意义深远。 “闯黄灯”现象在生活中比比皆是,但能够因为这次“闯黄灯”案引发热议并从中接受到的相关教育,不可否认怕是从来没有如此深刻过。“闯黄灯”案发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主要是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法条的不同理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黄灯亮时”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据笔者看来,在此案中舒先生根本就没有胜诉的可能,因为如果支持了舒先生闯黄灯的行为,那么等于鼓励全国人民闯黄灯,整个黄灯时段就会有不断有车辆进入路口,必定加重甚至恶化路口的拥堵状况。通过这样的典型案例,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效果却是“无心插柳柳成荫”——所以此案教育意义远胜于案件的胜败意义。
二是相关制度必须不断修改和完善。此案不管最后判决结果如何,其实在争议中已经发现相关法律制度的确存在瑕疵。事实上,在社会转型期,一方面旧的规章制度正在减效甚至失效,一方面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新问题必将催生新的制度来规范,所以要保障正常社会秩序制度建设是必不可缓的一环。因此,公共部门要习惯于听到来自社会各方的质疑,必须认真回应公众的需求和提出的建议,及时对各种不适应或存在瑕疵的制度作出及时的完善和修改,才可能避免碰到一些难圆其说的尴尬局面。在此案中,如果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能够多写一笔,“黄灯”案或许就不会如此多的争议。
三是新技术运用必须精益求精。面对愈来愈难的交通出行问题,通过路口时一方面要求减速慢行一方面又要求快速通过,这其实就是两难。理论上可以简单地说是在减速慢行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但在瞬息万变的交通路口,这样的要求合理却很难做到。在通过路口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