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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尔干提出的“社会事实”的理解

2011-04-30 17:29阅读:
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提出了“社会事实”这一概念。涂尔干认为社会事实是“存在于个人之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的”。这种对于社会事实的认知和我们通常对事实的认知是不同的,我们通常称的“事实”,类似于涂尔干描述的“有机体现象”,即我们能够看到的有机体表象以及有机体运动。而这些有机体为何会呈现出如此表象或者运动方式则不是我们用的“事实”概念能够概括的,它需要进一步说明。在涂尔干的时代,很多人解释有机体体现出的表象或者运动来源于心理现象,但是心理现象自身的出现缘由又难以证明。“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感觉方式”看似必须落实到个人心理层面,但是它同时独立于心理层。因此他指出,“不能把它们(社会事实)与仅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并依靠个人意识而存在的心理现象混为一谈”。如此,社会现象就构成了一个新种,区别于有机体现象和单纯的个人心理现象,“只能用‘社会的’一词来修饰”。而什么是“社会的”?后文的分析中我将回答这个问题。 先破后立,既然有机体现象和个人心理现象都不能描述这种“社会的”事实,那怎样确定这种社会事实的性质呢?涂尔干提出了三条标准,也就是社会事实的三个特征:
一、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即是说社会事实比具体的人物个体存在要优先,不是个体创造社会事实,而是社会事实塑造人。比如说基督教信徒,在他出生以前,宗教信仰和仪式就已经存在了。即使是创立者耶稣,他之所以能够创教,也是因为自己继承了一套与人共享的价值观念和思考方式等,这些就是社会事实。每个个体都一样,我们出生之前,语言体系已经存在,于是我们就用它与别人沟通,这种语言体系就塑造了或者成为了社会事实。如涂尔干所言,“我表达思想时使用的符号体系,我还债时利用的货币制度,我在商业往来中使用的信用手段,我在执业活动中遵循的惯例等,都不是依我在这方面的意志为转移而独立发挥作用的”。这就是社会事实的外在性特征。
二、社会事实具有强制性。“他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当然,这种强制性我们并不是是可能感受到。当个体心甘情愿地服从或是不自觉地就采用了某种行为方式或思维方式时,就基本上感觉不到这种强制力的存在。而一旦我们采取的行动背离了这种社会事实,它的强制性和威信力就立刻凸现出来
了。所以,在我们感觉不到自己与某种社会情境下的社会事实相悖时,我们总是觉得自己还是自由的,而一旦出现相悖,便会出现心理上难以调和,个体便必须服从社会事实,觉得失去“个性”“自由”了。
比如,在中国,“行人靠右”,大家都接受,没觉得自己靠右走就是不自由。而如果这个长期习惯了靠右走的中国人去了英国,“行人靠左”了,可能便会觉得不习惯,觉得这个社会管制太多了,连靠右行驶的权利都没有。其实,在中国,社会事实剥夺了行人靠左走的权利,在英国只不过换成了剥夺靠右走的权利,双方实际上对于权利的剥夺(如果这也能被算做是剥夺权利的话)是对等的,而我们在一种场合觉得自由,在另一种场合觉得受强制,这也是长期的社会事实给人留下的烙印。事实上,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序言中说的“自由是一系列规范的产物”,我觉得不仅是规范保障了个体获取自由的外部条件,更是因为只有接受了规范,我们才能够不去思考社会事实带来的强制,也就才有自由。
三、社会事实具有普遍性。能够给一个社会中具体到个人带来强制性效应的社会事实,必然是被大家普遍认识到的。但是它的普遍性并不是因为它对集体适用,“它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即多少带点强制性);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所以它才是集体的”。也就是说,社会事实首先是以一种团体状态存在,它强加于了个体,普遍性则使得这种社会事实不断由个人重复。“它存在于整体中的每个个体,是因为它已经存在于整体,而不能说它存在于整体是因为它已经存在于个体”。
关于社会事实的外在性、强制性特征,在他后期的著作当中能够看到一些转变。前面他定义说社会事实是“存在于个人之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的”,而后期,他认为社会事实是“既超越我们之上,又存在于我们之中”的。强调了“我们之中”,即规范内化。比如《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如果按照先前定义,社会事实(文中的宗教信仰、集体信念)就应该是一种单纯控制个人意志的简单的外部强制力,但是在描述宗教仪轨运行时,他认为每个人能够实实在在地感觉到欢腾,这种欢腾给了原始部落人们以一种超乎寻常的力量。这种群体性的癫狂状态已经明显难以用单纯的外在控制来形容,道德意识等原本的外在规范在这当中必然转变成个人的内在意识并且有效地指导和控制个人行为。
综上,涂尔干对于社会事实的完整理解是,它既超越个体,又存在于个体之中。有了上述理解之后,我下文将尝试用“社会事实”这个概念对涂尔干的其他一些著作内容进行理解。
西方社会学主流是探讨现代性问题,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面对的正是19世纪西方发达国家在从前工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精神危机现状。涂尔干描述自己的时代称,“我再三强调了现代经济生活存在着的法律和道德失范状态。在各种特定的行为领域里,职业伦理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这个阶段虽然医生、法官、律师等各个行业的人都有了自己行业内的基本职业伦理规范,但是就交互的社会关系(如工人和工厂主的关系、医生和病人的关系等)而言,还很模糊。
在书中,涂尔干认为团结分为两种形式,由最初靠强制法保障社会集体意识的机械团结发展到后来以恢复法及社会分工而形成的有机团结是历史之必然。他最基本的理论关怀,就是重建工业社会中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团结,努力摆脱社会规范真空状态。他认为,共同的价值观念是社会团结的正式基础,重建集体意识是解决危机的基本途径,而在分工而形成有机团结的社会中,虽然集体意识逐渐淡褪,但是行业规范和各行业人员相互间的依赖关系能够保障社会团结。他虽然接下来论证了分工为何能够导致团结,但是并不否认这种团结在当时并没有实现,主要是因为失范分工、强制分工、不适当分工的存在。所谓失范分工,就是因为社会整合不够,缺乏充分有效的社会调节,使得各个机构间的关系得不到正常控制,其本身就是因为缺乏一种社会事实。各种机构没有形成,法律有待完善,没有给人提供一种能够帮助他们简化思维的行为思考方式。
之所以认为分工能够促进团结,涂尔干也是站在分工能够形成一种稳定社会事实的角度来论证的。他并不认为分工是在解决效率问题,因为单纯的效率在社会看来是没有意义的。“人们不仅会在感官活动不足的时候感受到痛苦,也会在感官活动过多的时候感受到痛苦”,“只有千金难买的中庸才能算是幸福的条件”,效率也许刺激了感官,能够让人有快乐的感觉,但是这种刺激让人逐渐适应之后人们便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去寻求刺激,一旦不能满足,便不是幸福。所以,在不适当的条件下扩大分工,虽然效率提高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幸福感。而如果说分工与幸福无必然联系,那么分工作为社会必需则是体现在它在人与人之间建构了一个能够永远把人们联系起来的权利和责任体系。这个权利责任体系的重大作用就是体现社会事实并且在实际运行中为下一代搭建社会事实。当然,“搭建社会事实”不体现在主观意愿上,人的活动的延续性、传承性本身就体现了社会事实。
而在《自杀论》中,涂尔干的观点则是认为,不管社会事实的外在强制性多大,社会团结都会受威胁。在机械团结中,它会受到违反集体意识的越轨行为威胁,而在有机团结中,异质性高度分工和个性发展减弱了成员间的共同联系,作为社会整合基础的社会事实或是不完善或是受威胁,从而影响社会团结。他将自杀定义为“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者消极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涂尔干与其他研究自杀的心理学家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他不光把自杀当成个人事件,而是将一个特定社会在一个特定时段所发生的自杀当成一个整体来考虑。当他这样做了之后,他发现这个自杀整体不是时间上的或者数量上的简单集合,而是构成了新的特殊的事实,它具有了社会性质。涂尔干一一审视关于自杀的流行观点(如精神病态、模仿心理等)后提出观点,“每个社会群体都有一种自杀的群体倾向,这种倾向是群体固有的,个人的倾向由此而来,而不是集体倾向来自于个人倾向。造成这种倾向的是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失范等这样一些影响社会的潮流,无精打采的忧郁、积极的自我牺牲或者恼人的厌倦”。
据此他将自杀的类型也分为了利己型、利他型、失范型、宿命型四类。
利己型自杀是因为社会整合程度不高导致个人和社会的疏离,社会控制力的脱销导致个体生活意义不明确。其实这就是一种缺乏基本社会事实的表现。
利他型自杀则是另一个极端,高度的社会整合使得个性退化,个体被期望完全服从群体需要,群体规范要求个人牺牲生命,甚至这种规范不必采用实际行动上的强迫方式,但是它俨然已经构成了不可违背的社会事实,指导了人去思考、去行动。电影里描述的日本武士,在战败后往往举刀剖腹,就是因为武士对日本国民群体和自身任务的认同过于强烈,他选择以自杀作为避免蒙羞的方式,之所以会觉得失败是羞耻,就是社会事实造成的。
失范型自杀主要发生在社会控制瓦解时期,此时集体生活的整个领域的绝大部分都超过了任何规范的调节作用之外,于是社会事实便在此基础上变弱,成为了一个可以被逾越和践踏的对象。在正常情况下,社会事实是强有力的,它指导个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等,个人的愿望也能够在社会事实的强制下得到合理有效调节。而一旦这类社会事实减弱,对个人愿望的约束就不奏效了。此时个体面对的是难以实现的个人愿望,追求新奇的刺激和新奇带来的满意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导致挫折感增大,因此出现了自杀率的增高。
宿命型自杀则是面对无能为力的规则的不可抗性和不可变性,采取自决方式结束生命。这四类自杀在社会生活中都存在并且在某种强度内算是正常的社会现象,而涂尔干认为当时西欧国家自杀率普遍上升则是一种病态现象,因为那主要是由个人主义过度发展、社会整合程度过低导致的利己型自杀过度增长所致。前面分析了利己型自杀是社会事实不清,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混乱之下人们找不到出路所致,所以解决的办法就绝不是简单的人格教育,而在于真正从社会层面落实整合,通过职业团体或者行会等的建立来重新找到新的“社会事实”。
涂尔干后期著作对宗教的探索有重要地位,这其实也是与他强调集体意识在社会团结中具有重要作用,即社会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观点分不开。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及《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两本著述中这都表现得很明显,鉴于《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中的很多观点(包括“塔布”“外生”“图腾”解释等)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皆有体现,所以下文就重点分析涂尔干在论述原始宗教的过程中对社会事实的论述。
在论述原始宗教起源时,涂尔干通过对澳洲土著居民的观察以及将之与美洲土著的对比,说明泛灵论和自然崇拜都不能解释宗教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由信仰和仪轨所构成的宗教本身乃是集体的产物,宗教与巫术之间之所以能够区分开也是因为宗教所依附的道德共同体(如教会组织),这个道德共同体向个体阐明如何适宜地对待神圣事物,并且定期强化个体作为集体一员的特殊情感。宗教在涂尔干看来,并非绝对产生于虚空的想象。泛灵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研究者认为原始部落的人会对梦进行“互体”假设,但是这不过是按照研究者自己的逻辑进行的对于当时原始社会的推测,如果没有现实需要,原始人为什么要去思考宏大的宇宙现象呢?在自然崇拜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难以得到满意解释。
宗教之所以产生,涂尔干认为,是集体的力的作用。解释基础很简单,个体的能力是既定的,而当个体集合在一起时所产生的集体性欢腾能够带给他们一种超越自己平时能量的力,原始人能够感觉到力的存在但是无法解释这是为什么,所以将这种力的存在看得很神圣。“我们只需要解答,究竟是什么样的力可以借助其超乎寻常的能量将人类的想象力强劲地激发出来,使人足以产生宗教情感就足够了”。
这样,因为存在一种在集体活动中能够重复产生的并且难以被解释的力,社会事实便区分出了神圣和凡俗两个概念。当个体独立从事劳作时,他是凡俗的;而一旦他加入群体性的活动(如祭祀、纪念仪式等),他便能感到异乎寻常自己的另一个存在,并将此认定为神圣的。当最初关于神圣和凡俗的观念在个体心中形成感应后,神圣事物所赋予的强大力量将使得原始人类自觉地将之与其他事物区分开,从而开始了另一个社会事实的构建过程。比如,原始人认为血是神圣的,所以女人便成为塔布,被允许接近甚至看见“储灵珈”。这种关于血的神圣性的观念实际上就成为了人们生活中接受并且一以贯之的社会事实,个体完全按照社会事实进行思考并且努力规避与之相悖的作为。社会事实在当时就是集体规范的最高等形式,它无需附加任何实际上的惩罚行动,个体意识到自身触犯了基本社会事实,比如他吃了图腾动物,他自己都认为会死掉。
因此可以说,宗教实际上就是神话了的社会,宗教信仰所提供的宇宙观和分类图式本质上借助于社会事实,同时也构成社会组织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延展形式。个体的社会生活建构了传承下来的社会事实,这类事实帮助个体思维很容易地将神圣和凡俗区分开,宗教本身就成为了表现社会事实和为未来建构社会事实的工具,它实质上就是对“既专横又助人,既威严又仁慈”、约束个体行为的难以现象化的社会事实的崇拜。
而除了信仰外,宗教还通过各种仪式维持和再造集体生活,“宗教仪式的首要作用就是使个体聚集起来,加深个体之间的关系,使彼此更加亲密”。通过群体性癫狂场面的一再重现,宗教给个体传达了集体所要他们遵从的社会规范,从而社会事实得以强化。比如在哀悼仪式中涂尔干提到“哀悼并不是个体感情自发的表达,亲属们流泪、悲伤、虐待自己,并非是其本人感受到了死去亲人的影响”,换言之,集体规范要求他这么做。这一群失去亲人的人尽管在一起时进入了群体性癫狂状态,但是即使是对个人的暴力行为也是严格按照礼仪的规定来执行的,“究竟是哪些人可以割破自己,也是惯例规定好了的”。而他们所依据的惯例,本质而言,就是一种既定的社会事实。
涂尔干提出的“社会事实”概念可以作为分析他的作品的引线,这个概念使得他研究的社会现象不管是自杀还是分工等都超越了个人因素的困扰,也在一个更广泛意义上使得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建设成为可能。《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提倡将社会事实当“物”来研究,从他论述原始宗教起源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这个“物的逻辑”,正是这个逻辑才使得他能够在泛灵论和自然崇拜这两个看似无可挑剔无从否认的理论中找到批驳点,从而建构了集体塑造宗教的新思想。
他的几部作品给我感触最深的就是这种将“社会事实”当成“物”的探讨方法,这应该是和他对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提倡是分不开的。涂尔干所认识到的社会学是一门和物理学、生物学一样需要建立在严谨科学态度上的学科,“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对于社会学家来说,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显然,“社会事实”这个概念在涂尔干看来是必须的,并且也确实为我们理解他的作品和他的思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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