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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2013-04-09 15:13阅读: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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