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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丰节能IPO造假细节公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被罚

2014-04-26 16:37阅读:
近日,证监会公布的多份《市场禁入决定书》(以下简称 《决定书》)显示,包括天丰节能IPO过程中,光大证券签字保荐代表人李瑞瑜和水润东在内的6名天丰节能案相关责任人被罚市场禁入。其中,天丰节能财务总监孙玉玲被认定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而随着证监会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公司IPO造假细节亦公之于众。
  IPO造假细节曝光
  2013年上半年,在IPO财务专项检查工作进入抽查后的现场核查阶段,光大证券保荐的天丰节能在第一阶段抽取的13家中小板拟上市公司名单中。在被财务专项检查小组发现银行提供的流水账跟企业实际账本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后,证监会对天丰节能立案调查。
  经查证,证监会认定天丰节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天丰节能在2010年至2012年,通过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固定资产、虚列付款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且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等行为,导致报送的IPO申报文件(含《招股说明书》、相关财务报表等)及《天丰节能检查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在虚增销售收入方面,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通过虚构客户、虚构销售业务等手段虚增销售收入三年间共计9 256.06万元,分别占当年账面销售收入的10.22%、17.54%、16.43%。
  此外,公司还存在虚增固定资产、虚增利润以及虚列付款等违法行为。据披露,天丰节能通过虚构固定资产采购和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2010年~2011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 031.61万元,占201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的3.08%;2010年至2012年共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2 792.4万元,占公司2012年末资产总额的5.83%。
  2010年~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利润共计3 439.02万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4.11%、23.46%、22.94%。
  在虚列付款方面,天丰节能2010年~2012年虚列向开封市升龙化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13家供应商付款共计2 944.14万元。
  2010年~2012年,天丰节能还通过三种方式隐瞒关联交易,最终导致在《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如公司采取先与无关联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由
第三方与天丰建设等签订买卖合同的手段,将实质性关联交易转化为非关联交易,3年规避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 977.76万元。此外,天丰节能与天丰投资、天丰钢构、天丰建设银行账户间存在大额资金拆借,未计入财务账,3年合计5.44亿元等。
  值得注意的是,天丰节能《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2011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为6 549.95万元”为虚假记载,实际货币资金余额应为3 549.95万元。为了掩盖上述差异,天丰节能伪造了银行对账单。
  同时,《决定书》指出,天丰节能财务不独立,其《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多家中介机构被罚
  对于如此大规模的IPO造假行为,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成为外界关注焦点。
  证监会公布的多份《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作为保荐机构的光大证券在核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2013年3月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光大证券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同时,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亦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相关条款,构成违法行为。
  经查证,证监会认定利安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温京辉等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2013年2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利安达在其IPO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划应对;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未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号,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IPO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没有底稿支持。
  对此,证监会给予相关当事人不同程度的处罚。光大证券受到警告,被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罚款;对保荐人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认定,李续禄、李瑞瑜、水润东、黄程、温京辉等5名责任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
  证监会:天丰节能被罚并非新股发行“严打”
  天丰节能被罚事件也得到市场关注。4月18日,媒体就天丰节能被处罚事件向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提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天丰节能及其保荐机构等相关中介因上市申请材料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同时,证监会就中介机构采取了“暂不受理措施”。上述暂不受理措施是严格执行既有规定,并非针对新股发行违规行为所采取的“严打”措施。
  证监会表示,“暂不受理措施”是严格执行既有制度规定。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行政调查或司法调查措施的,证监会对其参与或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采取暂不受理及相关措施,是证监会监管制度早己确立的制度规定。此外,在证监会其他业务监管领域亦有类似措施。
  因此,上述暂不受理措施是严格执行既有规定,并非针对新股发行违规行为所采取的“严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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