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多层地下室的建筑,宜将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设在地下室顶板,此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地下室顶板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大于本层层高的
1/3。
2. 地下室顶板应为梁板体系,且该层楼面不得留有大洞口。楼面框架梁应有足够的抗弯刚度,地下室顶板部位的梁柱节点的左右梁端截面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宜小于上下柱端实际承载力之和。
3. 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宜小于
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并应采用双向双层配筋,每个方向每层配筋率不宜低于 0.25%。
4. 地下室的楼层剪切刚度不应小于相临上部结构楼层剪切刚度的二倍。一般情况下,地下室外墙可参与地下室楼层剪切刚度计算,但当地下室外墙与上部结构距离较远时(大底盘地下室),则在确定结构底部嵌固位置时,地下室外墙不宜参与地下室楼层的剪切刚度的计算。另外在计算地下室楼层剪切刚度时,不应考虑地下室周边土对地下室的约束作用,回填土对地下室约束相对刚度比应取零。(注:根据文献,确定嵌固端时,对于采用地震剪力与地震层间位移比的计算方法{也是SATWE的默认算法}时,因为这种方法计算的刚度与结构本身及外界条件都有关联,故如采用这种方法验算地下室嵌固部位是否存在,应先不考虑回填土的影响【即将“地下室层数”设为0或将“回填土对地下室约束作用的相对刚度比”设为0】,仅考虑结构本身楼层刚度比的情况,如有大于2倍的楼层,则可以将该层楼板作为嵌固部位,如没有,则在有条件时可增加该层地下室的侧向刚度重新验算,或者将主体结构的嵌固端下移到符合要求的部位。文献链接点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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