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五)
2011-05-26 14:38阅读: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免税的,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国债利息收入”栏,然后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免税收入”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而确认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减值准备金额填入《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实际发生的处置损失,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以前年度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填入《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做转回处理,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作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等。
由于会计上将股票公允价值变动减少的金额冲减了资本公积金,没有影响当年利润额,所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减值准备金额填入《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企业在处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处置损失,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以前年度计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填入《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做转回处理,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作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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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上对投资收益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时间实际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时间实际执行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1、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核算
(1)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若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未分配的利润又被投资后实现的利润弥补,则投资企业应在原累计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范围内恢复投资成本,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税法与会计准则无差异。但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会计上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但税法上仍确认为投资收益。所以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冲减投资成本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投资收益”栏,同时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中“免税收入”栏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免税收入”栏进行调减处理。此种情况下采用上述处理方式或根本不处理对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但从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角度讲,此差异应该调整处理。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税法与会计准则无差异。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投资收益”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投资收益”栏。但由于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所得税年报时,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中“免税收入”栏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免税收入”栏进行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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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转让所取的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转让时发生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其他股权转让收益,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至第5年还未扣完,第6年一次性扣除)。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如果转让损失高于扣除限额则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如果转让损失高于扣除限额,则无需调整,全额扣除。如果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则需要填列《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表》(附表十)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作为权益性投资,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如下:200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2700万元,该利润属于对其2007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200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4800万元。
(1)2008年末,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7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8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1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10000
贷:应收股利 810000
08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冲减投资成本额810000元应作为投资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中第19行“其他”栏,同时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中“免税收入”栏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免税收入”栏调减810000元。
(2)2009年末,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l440000
贷:投资收益 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54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l440000
贷:应收股利 l440000
09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冲减投资成本额540000元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中第19行“其他”栏“调增金额”,
“投资收益”账户的900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投资收益”栏,同时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中“免税收入”栏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免税收入”栏调减14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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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核算。
①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取得投资时的实际货币支出,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所以,当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不得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前面我们提到会计上要把它计入损益,在此则出现差异,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例:中风公司于2008年1月支付价款1000万元取得华翔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华翔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中风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中风公司仅对股权取得一项内容在08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申报?
中风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00
按税法确认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需要企业作备查登记,等该项股权投资转让时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不是1200万元。
中风公司确认的营业外收入2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在《收入明细表》”中“其他”栏填入200万元。然后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栏及《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中“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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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