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位法”在转让定价中的应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其实,四分位法已成为国际上对关联交易企业利润水平进行分析、评估及调整的一种通用方法。
运用四分位法,判断企业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正常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水平应该呈均衡的正态分布状态,但在实际调查案例中,税务机关却发现很多企业的利润率水平在几年间上下波动很大,甚至低于中位值水平,这就说明企业存在以转让定价手段转移利润的可能。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如果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及充分分析论证,证明被调查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没有遵从独立交易原则,会按照四分位法中“不低于中位值”的原则进行调整。
四分位法是统计学的一种分析方法。简单地说,就是将全部数据从小到大排列,正好排列在前1/4位置上的数(也就是25%位置上的数)叫做第一四分位数,排在后1/4位置上的数(也就是75%位置上的数)叫做第三四分位数,排列在中间位置的数(也就是50%位置上的数)叫做第二四分位数,也就是中位数值。为更进一步了解四分位法,我们不妨看看下面这一典型案例。
A公司1993年度销售收入为550000元,营业利润为20000元,其营业利润率为3.6%。税务机关认为这一利润偏低,要采用四分位法进行调整,于是按照转让定价方法的可比性原则,选择了可比对象,从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可比性分析。经过充分的选择比较,税务机关最终选取了B、C、D、E、F、G、H7家公司,并将这7家公司1990年~1992年的利润率进行算术平均数计算,得出年平均营业净利率,然后将A公司1993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乘以这7家公司的利润率,得出一组独立交易原则下的利润额,然后采用四分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其实,四分位法已成为国际上对关联交易企业利润水平进行分析、评估及调整的一种通用方法。
运用四分位法,判断企业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正常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水平应该呈均衡的正态分布状态,但在实际调查案例中,税务机关却发现很多企业的利润率水平在几年间上下波动很大,甚至低于中位值水平,这就说明企业存在以转让定价手段转移利润的可能。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如果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及充分分析论证,证明被调查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没有遵从独立交易原则,会按照四分位法中“不低于中位值”的原则进行调整。
四分位法是统计学的一种分析方法。简单地说,就是将全部数据从小到大排列,正好排列在前1/4位置上的数(也就是25%位置上的数)叫做第一四分位数,排在后1/4位置上的数(也就是75%位置上的数)叫做第三四分位数,排列在中间位置的数(也就是50%位置上的数)叫做第二四分位数,也就是中位数值。为更进一步了解四分位法,我们不妨看看下面这一典型案例。
A公司1993年度销售收入为550000元,营业利润为20000元,其营业利润率为3.6%。税务机关认为这一利润偏低,要采用四分位法进行调整,于是按照转让定价方法的可比性原则,选择了可比对象,从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可比性分析。经过充分的选择比较,税务机关最终选取了B、C、D、E、F、G、H7家公司,并将这7家公司1990年~1992年的利润率进行算术平均数计算,得出年平均营业净利率,然后将A公司1993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乘以这7家公司的利润率,得出一组独立交易原则下的利润额,然后采用四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