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建筑防火定性---厂区的配套服务用房
一 、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按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定性,与厂房、仓库等的防火间距等,按公共建筑与厂房、仓库的相关要求确定,以下情况应予关注:
1、附设在厂房内的办公室等,不影响厂房属性,相关要求参见专题。
2、丙、丁、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
注:辅助生活用房是指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包括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二 、独立建造的锅炉房,按丁类厂房定性。
三、独立建造的水泵房,宜按公共建筑定性。如有需要,根据《建规》3.1.1要求,也可以按戊类厂房定性。(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