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厂房和仓库合建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均有不同的要求,两者不应合建。
厂房中,确因生产工艺所需,保证连续生产需要的仓库,可以中间仓库的形式设置在厂房内,中间仓库是为保障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设置的用于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
中间仓库应严格控制规模,不能作为常规的储存仓库,生产出来的成品也不应存放在中间仓库。中间仓库的相关要求。
两个特殊情况:
1、物流建筑相对特殊,作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存储区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后,可分别执行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否则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具体要求,可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10和《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确定。
2、当满足规范有关防火间距不限的要求时,部分厂房和仓库可以贴邻建造,贴邻建造的厂房和仓库,分别属于两栋不同的建筑,不能共用墙体,贴邻部位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