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文件是什么关系?
2023-12-06 08:30阅读:
再论中组发(1982)13号文件与中组部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的关系(有原文附后)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党中央和国务院自1982年建立离退休制度以来,一直关心广大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工资待遇。离休时原工资照发不减,政治、生活待遇待遇从优。同时还对一些具备一定条件的干部,离休时还提高了他们的待遇级别。为了提高这些干部离休后的待遇级别一共颁发了六个文件。其中有两个文件,即中组发(1982)13号文件与中组部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在执行中,由于缺乏法规常识,没有组织观念,出现了不同的理解,造成了对一些离休干部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做一些说明是有益的。尽管现在健在的离休干部已经不到高峰时的五份之一,即百分之八十多已经不在世了。善始善终也是必要的。
从文件编号就已经知道,前一个文件是1982年颁发的,文件的标题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后一个文件是1993年颁发的,即在第一个文件之后11年颁发的,它的标题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前一个文件是中组部颁发的,后一个文件是中组部老干办(即现在的老干部局,是中组部的一个下属部门),由此可见,13号文件是上位法,106号是下位法,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这是毋庸置疑的!由此可以肯定106号文件不可能违背13号文件,事实也是如此。只要仔细看文件内容就可知道:13号文件规定的是行政十四级和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106号文件规定的只是十四级和十八级这两级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也就是只对13号文件做了一点补充
。因为13号文件没有包括十四级和十八级。所以这个补充也是合理的。可见这只是两个文件规定了不同的内容,绝对不是106号文件否定了13号文件。事实上,106号文件还强调要按13号文件的规定(第三条)提高待遇后才能享受,即必须要经过审批合格才可以享受。这是非常清楚明白的事情。而且,还有法不涉既往原则,这也是普通常识(原则)啊!不要说,106号文件没有规定(更改)行政十四级和十八级以上干部的离休待遇,即使有也不可改变已经执行了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时,却出了问题。由于有的刊物和读物未能仔细阅读文件,更无法规意识,不负责任,没有组织观念,竟然说106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是:行政十四级和十八级以上以及十四级和十八级都是享受副厅局级和副处级待遇!杂志,读物胡说八道无人管,倒也无所谓。但是在一些人事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若以此为准付诸实施,那就势必要大乱了!试想按照13号文件规定已经执行了十一年的那些十四级和和十八级以上的干部要从正的变成副的,将会造成什么后果?这种情况幸好没有发生。但是在网上见到的个例和我直接知道的还是有不少的事例!他们有法不依,偏要按书本说事。所以我认为,请求有关部门应该站出来,当仁不让,坚持真理,弄清是非,勇于担当,要反对自由主义,不做好好先生,严肃澄清此事,是很有必要的。尤其现在要从严治党,要推进法治,更有必要。让那些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付出必要的代价也是十分重要的!
附:这两个文件的原文。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
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1982年11月27日 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
指示精神,现决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
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 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
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
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 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
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 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附审批表: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回复
1993年7月23日 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你部1993年7月8日《关于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所询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经部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