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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总结

2018-02-24 19:37阅读: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个不包括转让特定的限售股,因为限售股转让有专门规定。也不包括由于股权激励形成的股票,因为也有专门规定。
个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是否适用目前存疑. 更新: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此外,会议还指出,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更新: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个人转让限售股是否免征个人所得部
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什么是限售股?

财税[2009]167号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财税[2010]70号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四.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财税[2009]167号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五.限售股持有期间收到股息红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2]85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同样适用.
另外关注一小点,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同时持有限售股与流通股,在转让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第六条:“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 限售股解禁1年后取得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税?
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2]85号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问题来了,财税2015 101号仅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肯定不包括限售股,那限售股只能看财税[2012]85号,关键是财税[2012]85号说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未查到限售股在解禁1年后获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八.如何规划减少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
解禁后高转送是否可行?应当是可行的。
根据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以及财税[2010]70号所规定的限售股明确的条款不包括解禁后送、转形成的股票,另兜底条款“其他限售股”未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解禁后的形成的送、转股应按财税字[1998]61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上市后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解禁后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上文原理,
财税[2009]167号以及财税[2010]70号所规定的限售股明确的条款不包括上市后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另兜底条款“其他限售股”未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应按财税字[1998]61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售股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拟另文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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