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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购买的乘坐交通工具人身意外险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2018-04-24 19:26阅读:
为员工购买的乘坐交通工具人身意外险,通常有两种常见形式,1是在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险,2是为员工购买的一定期间的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险,第2种是为了方便经常出差的员工进行的购买。
对第1种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该没有争议,下面重点分析一下对第2种人身意外险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各地在2016年前执行口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016年12月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什么是人
身意外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0条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因剧烈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类险种。

法律法规存在多种解释时,如果判断哪种解释是正确的?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内容: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税前列支的商业保险费包括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的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这里采用了正向列举,对未列举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2014年的执行口径为'随票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扣除,但此文件是2014年地方口径。
2016年12月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目前暂未查见上海市地方口径。如果公司发生的费用符合“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当然可以税前扣除。对于什么是“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未见文件有具体解释。如果按比较严格的口径,可以理解为“随票购买”。如果按较宽的口径可以理解为“人身意外保险是为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而不用强调什么时候购买”。另外如果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效力不光涵盖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还包括非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那很难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条件,要谨慎适用条款。
如果规定不明确或有歧义,引用《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上内容,“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可以引用比较宽的口径,当然引用较宽口径产生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建议的操作:
如果认为公司为员工购买的的人身意外险属于'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为了减少可能产生的争议的可能性,在员工报销时在内容说明进要表明是为员工在xxxx年xx月出差保险使用,并在费用科目上归入“差旅费”等科目.这样在公司的角度可以证明此人身意外保险是为员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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