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IFRS10三大看点
看点一:“控制”的定义
原“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修订后的“控制”包含了3个要素: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承担或有权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可变经营回报;能够通过实施对被投资企业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
这3个要素统一了原IAS2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SIC12)的合并原则,也考虑了美国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可变权益实体模型。在不同情况下,考虑这3要素的权重并不同,因此该定义的实施需要大量判断。
控制定义的改变对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并不意味着会发生重大变化,因为修订后的“控制”,只是扩大了原定义的范围,而且如果公司按照《公司法》成立,公司权力机构清晰,股东按照“同股同权”约定表决权,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就容易辨别。
但是,对于一些股权结构、股东约定比较复杂的公司,新定义可能会导致合并范围的变化。例如,委托关系、“实质权利”的讨论均基于修订后的定义展开,由于之前的准则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实务中可能出现不同的判断及处理结果。因此,定义的改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定义中所述的“权力”包含了一项新的概念“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指能够显著影响被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活动。但是,如果几个股东均能够指
引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活动”,则要看哪个股东指引最能够影响被投资企业利润的活动。
例如,有两个股东(甲和乙)共同投资了丙,其中甲负责产品开发和获取政府批文,乙负责生产和市场推广,那么在判断甲和乙哪个股东对丙拥有更大权力时,可能就要考虑:设立丙的目的;影响产品毛利的因素;股东决策对毛利的影响以及对股东回报的影响等。
当然,“相关活动”并不是判断控制的唯
看点一:“控制”的定义
原“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修订后的“控制”包含了3个要素: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承担或有权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可变经营回报;能够通过实施对被投资企业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
这3个要素统一了原IAS2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SIC12)的合并原则,也考虑了美国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可变权益实体模型。在不同情况下,考虑这3要素的权重并不同,因此该定义的实施需要大量判断。
控制定义的改变对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并不意味着会发生重大变化,因为修订后的“控制”,只是扩大了原定义的范围,而且如果公司按照《公司法》成立,公司权力机构清晰,股东按照“同股同权”约定表决权,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就容易辨别。
但是,对于一些股权结构、股东约定比较复杂的公司,新定义可能会导致合并范围的变化。例如,委托关系、“实质权利”的讨论均基于修订后的定义展开,由于之前的准则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实务中可能出现不同的判断及处理结果。因此,定义的改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定义中所述的“权力”包含了一项新的概念“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指能够显著影响被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活动。但是,如果几个股东均能够指
引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活动”,则要看哪个股东指引最能够影响被投资企业利润的活动。
例如,有两个股东(甲和乙)共同投资了丙,其中甲负责产品开发和获取政府批文,乙负责生产和市场推广,那么在判断甲和乙哪个股东对丙拥有更大权力时,可能就要考虑:设立丙的目的;影响产品毛利的因素;股东决策对毛利的影响以及对股东回报的影响等。
当然,“相关活动”并不是判断控制的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