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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IFRS10三大看点

2012-12-11 15:50阅读:
新准则IFRS10三大看点
  看点一:“控制”的定义
  原“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修订后的“控制”包含了3个要素: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承担或有权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可变经营回报;能够通过实施对被投资企业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
  这3个要素统一了原IAS2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SIC12)的合并原则,也考虑了美国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可变权益实体模型。在不同情况下,考虑这3要素的权重并不同,因此该定义的实施需要大量判断。
  控制定义的改变对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并不意味着会发生重大变化,因为修订后的“控制”,只是扩大了原定义的范围,而且如果公司按照《公司法》成立,公司权力机构清晰,股东按照“同股同权”约定表决权,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就容易辨别。
  但是,对于一些股权结构、股东约定比较复杂的公司,新定义可能会导致合并范围的变化。例如,委托关系、“实质权利”的讨论均基于修订后的定义展开,由于之前的准则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实务中可能出现不同的判断及处理结果。因此,定义的改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定义中所述的“权力”包含了一项新的概念“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指能够显著影响被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活动。但是,如果几个股东均能够指
  引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活动”,则要看哪个股东指引最能够影响被投资企业利润的活动。
  例如,有两个股东(甲和乙)共同投资了丙,其中甲负责产品开发和获取政府批文,乙负责生产和市场推广,那么在判断甲和乙哪个股东对丙拥有更大权力时,可能就要考虑:设立丙的目的;影响产品毛利的因素;股东决策对毛利的影响以及对股东回报的影响等。
  当然,“相关活动”并不是判断控制的唯
一因素,但是该概念的提出,有助于分析股东设立公司目的以及在股东眼中的各股东投入对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影响。
  看点二:“实质权利”
  判断投资企业是否拥有对被投资企业“权力”时,IFRS10指出“权力”来源于“权利”,
  但“权利”中只有“实质权利”才值得考虑。“实质权利”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实施该权利是否能带来利益;有没有财务或法律上的障碍影响该权利的实施;实施该权利是否还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等。
  由此可见,这里的“实质权利”考虑了持有人实施能力,这与之前的准则不同。原准则规定只要是目前可以实施的潜在投票权就需要考虑,而新准则强调了“实质权利”,即属于“实质权利”的潜在投票权才需要考虑。这一点可能会对一些合并案例产生影响。
  例如,有一些可实施的潜在投票权,其行权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即严重价外期权),经合理估计,该持有人不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投票权不属于“实质权利”,因此不需要考虑。但是由于原准则没有明确是否需要考虑严重价外期权,因此实务中存在不一致的判断结果。反过来,如果有一些潜在投票权目前还不能行权,但是考虑到实施后可以为持有人带来丰富的回报,那么这些潜在的投票权在新准则下也需要考虑。
  目前在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收购可能会涉及到期权的设计,如果考虑这些期权,可能就会对控制做出不同的判断,所以 IFRS10 中所提的“实质权利”对于并购案例的分析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看点三:“实质控制”
  IFRS10 还进一步引申讨论了“实质控制”。“实质控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判断非常重要,因为上市公司比较常见的股权架构是大股东可能持有不到50%的表决权,但是由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很低,大股东在提名董事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中起很大作用。这个作用的大小是否达到“实质控制”的程度,则需要判断。
  原IAS27并没有在准则中讨论“实质控制”的问题,但是在2005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准则内容更新的讨论上(IASB Update),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 IAS27 包含了“实质控制”,并提出了实质控制的判断关键在于拥有大部分表决权的其他股东是否因表决权分散而无法通过联合投票实施控制。
  此次,IFRS10给出了需要考虑的因素。如相对于其他投资者,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其他投资者股权比例的分散程度。如果相对于其他投资者,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更高。这时,其他投资者股权比例的分散程度越大,则说明该股东能够指引被投资单位“相关活动”的可能性越大。另外,该股东在历史期间实施决策权利的情况也需要考虑。如果之前的股东大会表明该股东能够指引企业的“相关活动”,这也能说明该股东有实质控制的能力。
  这些关于“实质控制”的论述对A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判断非常重要,因为许多国内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小于50%。虽然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提及“实质控制”,但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已经运用了“实质控制”的概念,并作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进行披露及合并上市公司的报表。
  由于缺乏相关的指引,这些“实质控制”的判断在执行中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一些上市公司披露持股比例低于 50%的某股东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即判断该股东存在控制。根据上述分析,虽然投资方是被投资单位第一大股东,但仅此不足以支持其拥有“实质控制”的判断。
  
报告主体与其他主体关系图示
  综上所述,IFRS10打造了一个适用于所有主体的单一控制定义,从而使“控制主体模式”成为合并的危机基础,从根本上掐断了仅考虑被投资公司50%以上表决权或50%以上损益等局部片面倾向和单纯量化倾向。无论是报告主体拥有半数以下投票权、潜在投票权,还是报告主体存在代理协议或结构化主体(Structured entity,即SIC所谓的SPE特殊目的公司),均以定性分析眼光秉持控制概念实施进行判断。(参考:《协议控制及其会计处理》,中国注册会计师;《IFRS10实务五大看点》中国会计报)
概念解释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结构化主体:被何方控制非由投票权和类似权利来决定的主体。例如,与行政管理任务相关的所有投票权仅通过合同安排确定、相关活动仅通过合同安排来管控。
  可变权益实体:FASB术语,指投资者对某一实体有绝对控股权,决策方面不需要依据大多数投票权。它和特殊目的实体这一概念密切相关。确定可变权益实体的重要性是公司需要合并这些实体如果它是可变权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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