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把握关键条款 | 财务公司银团贷款合同剖析

2016-08-18 13:16阅读:
银团贷款目前已成为各企业集团大型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通 过银团贷款,对企业而言,可以获得稳定的、成本相对低的大额资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参加前景看好的银团贷款项目,可以获得长期的稳定收益,是合理配 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管理平台,对集团内的重点项目银团贷款都会积极参与,这主要是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集团的重点 项目就是集团的战略重点,财务公司应从服务集团的角度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二是财务公司从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要对长期投资做适当的配置,集团的重点 项目是首选;三是集团也希望财务公司通过参与银团贷款,在银团中发挥更大作用,能为成员企业提供专业意见,保证银团的顺利实施。
   目前,财务公司开展银团贷款主要参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理论上,财务公司可以作为牵头行、代理行或者参与行身份参与银团贷款,但在实践中,财务公司 更多的是以参与行身份参与银团贷款,或者即使作为联合牵头行,但主要的工作仍然由银行来完成,在合适的时候可能兼任代理行,份额一般不超过20%。无论身 份如何,主要涉及两个法律文件,一是各贷款人之间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签订的银行间合作协议,另一个是各家银行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银团 贷款合同,很多时候,银团也将两个文件合并为一个,统称为银团贷款合同。在实践中,合同模板一般由牵头行拟定。
   财务公司参与银团贷款,相对于其他贷款人而言,有两点特殊性:一是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成员企业(借款人)遍布全国,合作的银行也非常广泛,既包括大型国有 控股商业银行,也包括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各地银行在合同文本使用、关键条款把握、内部审批程序上都有较大差别,财务公司可能在多个银团都只参与了5% 份额,但是需要对各地不同银行提供的银团贷款合同进行审查;二是财务公司的身份更加特殊:一方面,财务公司作为银团成员,是贷款人,应站在贷款人角度,维 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借款人是集团的成员企业,与财务公司是关联公司,财务公司应站在集团角度,为借款人争取更大利益。
  财务公司如何理解并扮演好自己在银团贷款中的身份和位置,在银团贷款的合同审查环节,如何既能快速审查合同文本的全面性,又能把握合同的关键条款?笔者根据实践中的经验,给出如下建议。
一、 首先,审查合同要素是否齐全
  银团贷款由于期限长、成员多、约定事项复杂,因此合同一般篇幅较长,动辄几十页,一般来说,银团贷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解释合同中的专用术语;
  2、 贷款额度:银团贷款的总额度,各贷款人额度;
  3、 贷款期限:总期限、宽限期;
  4、 贷款用途:银团资金投向;
  5、 贷款利率和利息:利率及利率变动,计息和付息;
  6、 提款:提款条件,提款计划及变动;
  7、 还款: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变动;
  8、 提前还款与展期:提前还款和展期申请的程序;
  9、 额度追加与取消:银团贷款额度追加和取消的条件;
  10、 担保方式:一般为信用方式;
  11、 资本金到位义务:不同行业对银团贷款有不同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12、 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通过在代理行开立专户实现贷款发放、本息回收;
  13、 支付结算:对借款人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的规定;
  14、 招标、投标:对借款人按照法律进行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
  15、 工程监理:对借款人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一般性规定;
  16、 信息披露与检查:借款人的定期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17、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借款人对身份、提供信息等合法性进行保证;
  18、 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贷款人对身份、提供信息等合法性进行保证;
  19、 借款人的承诺(义务):对合法使用贷款、有效规避风险、遵纪守法承诺;
  20、 贷款人的承诺(义务):对按时履行合同进行承诺;
  21、 借款人的违约事由:任何违反本合同、法律法规的事项及惩罚;
  22、 贷款人的违约事由:任何违反本合同、法律法规的事项及惩罚;
  23、 修改与解除:对本合同修改与解除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24、 保密:对遵守商业秘密的一般性规定;
  25、 保险:按照规定进行投保、理赔的一般性规定;
  26、 税费:税费一般各自承担;
  27、 通知:各种通知的送达地址、时效计算等的一般性规定;
  28、 不可抗力:对不可抗力发生时如何处理的一般性规定;
  29、 争议解决:明确解决争议的管辖权法院;
  30、 贷款人的独立责任:对银团成员独立承担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31、 可分割性:合同部分无效或非法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32、 签订与效力:合同份数,合同生效条件。
  在实践中,有的银团为了对借款人的某些事项作出特别规定,会对“借款人的承诺”中的一些内容专门提出来作为一项,通常包括如下:
  1、银团外融资限制:借款人银团外融资的程序和要求;
  2、投资与分红限制:对借款人分红和对外投资的限制性条件。
  无论在实际合同中的顺序和名称如何,以上内容基本包括了银团贷款合同的所有主要内容。如果将银行间合作协议与银团贷款合同合并为一个法律文本,则还需包括银行间合作协议的以下主要内容:
  1、 银团会议:银团会议召开程序、所议事项、表决方式等的规定;
  2、 成员行职责:对成员行独立承担银团合同义务的规定;
  3、 牵头行职责:对牵头行的职责的规定;
  4、 代理行职责:对代理行职责的规定;
  5、 额度转让:对贷款人银团额度(余额、剩余额度)转让的规定;
  6、 其他内容: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 其次,抓住合同的关键条款
  银团贷款合同虽然篇幅长,但有很多内容都是一般性规定,即所有的合同都基本一致的规定,这些内容不是关注的重点。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对于财务公司而言,在银团贷款合同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贷款利率和利息。因为银团贷款合同基本都是10年以上的合同,这么长的时间确实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比如在这个过程中,当央行基准利率发 生变化时,贷款利率如何调整、调整的时间如何?笔者在实践中,就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例,由于在签订银团合同时,基准利率长时间没有变动,所以在合同中对利率 调整的条款约定不太明确,一旦利率真的调整后,各家银行对合同的理解有差异,造成一个银团适用不同利率的尴尬境地。在目前利率市场化推进的大背景下,对利 率变动的考虑应该更加深入和有远见,否则将会显得很被动。
2、 提款。在提款条款中需要非常关注贷款垫付。贷款垫付是借款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银团贷款中比较常见也比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特别 是在货币政策紧缩的大背景下,如何处理好贷款垫付对借款人、对银团都非常重要。当一个或多个贷款人无法按时发放贷款时,贷款人之间的垫付保证了借款人的资 金按时到位,关系到借款人项目的如期完成,降低了整个银团贷款的风险,因此在银团贷款合同中银团贷款的垫款程序应明确,罚则应体现公平。在实践中,一般由 牵头行或代理行首先垫付,在牵头行或代理行无法垫付时,再由其他成员行垫付,对于无法垫付造成的贷款人违约,应追究原违约贷款人的责任,对没有完成垫款的 牵头行或者代理行、成员行,不应追究没有垫款的责任。这样既最大限度保证了银团利益,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3、 资本金到位义务。这一条应是借款人的基本义务,对财务公司而言并不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却是各银行关注的重点。
 4、 支付结算。在支付结算条款中,需要对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做出明确规定。很多借款人对受托支付没有概念,总觉得受限制太多,但是按照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受托支付的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
 5、 银团外融资渠道。笔者曾经参与讨论一个银团贷款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在银团贷款合同存续期间,借款人银团外的一切融资,均需要经过银 团同意,且银团成员有优先融资权。这个要求理论上也是合理的,是为了保障银团的整体利益,但是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的资金管理和融资平台,当借款人在经营 期间需要临时性资金周转时,此时银团贷款已经发放完毕,通过银团会议来解决常常不能满足借款人贷款的时效性要求。因此保留借款人向财务公司的短期融资渠 道,既对借款人和银团有利,也能充分发挥了财务公司的内部功能。在这个合同中,笔者最后据理力争,说服银团成员,在借款人保证不会通过借款来偿还银团项目 贷款的前提下,允许借款人向财务公司进行短期融资,只需要通知银团成员即可。
 6、 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这也是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的资金管理平台在参与银团贷款时非常关注的一个条款。在实践中,财务公司如能成为银团 贷款的代理行,很自然能将银团贷款资金实现归集;如财务公司不能成为代理行,这时,如何既保证银团利益,又能发挥财务公司功能,需要财务公司与银团其他成 员达成共识。其实,归根结底,银团贷款的资金发放是通过代理行专户进行的,在财务公司不担任代理行时,只需要重点关注,对借款人银团贷款外的资金账户(如 收入账户等)开立在财务公司应不存在障碍。
7、 投资与分红限制。在借款人按时支付银团贷款本息的情况下,银团对借款人应不存在分红的限制性规定。在银团会议机制下,应保留借款人对外投资等选择权,这逐步成为银团贷款中的一个共识。
8、 额度转让。财务公司不同于商业银行,资金实力相对较弱,财务公司参与银团贷款后,希望在额度转让方面没有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基本有 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额度转让只需要书面通知代理行与借款人即可,不需要银团其他成员同意;还有另一种思路是,额度的转让必须通过银团会议表决通过,才 能进行贷款额度的转让。笔者基本赞同第一种思路。
三、最后,掌握合同中的小窍门
  除了以上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外,在实践中,还有两个小窍门:
   1、如果财务公司作为代理行,则需要非常关注在代理行职责中,对工作日的要求,因为财务公司没有分支机构,而成员企业大多在异地,一定要考虑在途时间, 所以在确定需要多少个工作日完成放款、还款、信息披露等,要考虑实际的能力。当然,如果财务公司不作为代理行,则基本可以不关注这些内容和要求。
   2、在借款人的违约事由与贷款人的违约事由中,如均明确了补救措施或者违约责任的惩罚措施,理论上应该是对等的,比如,对于贷款人贷款发放时违约的惩 罚,理论上应该与借款人偿还贷款时违约的惩罚一样(如0.05%/日)。另外,代理行要求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存入贷款专门账户的时间理论上应该与代理行将借 款人归还的本息从专门账户转入贷款人账户的时间要求一致,例如,如果前者要求在中午12点之前完成,后者的时间也应该是中午12点之前,这里主要考虑的是 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文章来源:中国资金管理网、代中平,作者不详,尊重原创,若涉及版权请联系删除
财税问题及课程咨询,请致电:021-60837988 或加q:2355354599咨询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