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国有控股基金股权投资中,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国有控股基金一般是指国有控股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产业基金或其他市场化的基金。国有控股基金的投资行为在广义上属于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但同时也是一种市场化、专业化的相对特殊的投资形式。
那么国有控股基金在实现投资退出时,采取市场通行的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在目前的法律监管环境下是否可行?通过对现有国有金融企业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梳理和分析,我们认为是可行的。
一、我国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途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2016年6月24日公布实施),国有产权(包括股权、资产)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只有两种情况可以通过非公开以协议的方式转让,即:(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我国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规定
不过,投资基金是受到证监会监管的金融类投资行为,国有控股基金的对外投资行为也应遵循普通非基国有基金的一般投资的内在规律,基于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也同时规定,“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国
国有控股基金一般是指国有控股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产业基金或其他市场化的基金。国有控股基金的投资行为在广义上属于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但同时也是一种市场化、专业化的相对特殊的投资形式。
那么国有控股基金在实现投资退出时,采取市场通行的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在目前的法律监管环境下是否可行?通过对现有国有金融企业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梳理和分析,我们认为是可行的。
一、我国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途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2016年6月24日公布实施),国有产权(包括股权、资产)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只有两种情况可以通过非公开以协议的方式转让,即:(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我国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规定
不过,投资基金是受到证监会监管的金融类投资行为,国有控股基金的对外投资行为也应遵循普通非基国有基金的一般投资的内在规律,基于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也同时规定,“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