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请问分别为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
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