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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

2011-09-07 10:38阅读:
问: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请问分别为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
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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