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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资金池”

2016-07-25 16:55阅读:
说说“资金池”
笔者作为私募基金从业法律人,在私募基金产品合规管理中会遇到涉嫌 “资金池”的问题。为此,本文主要探讨一下私募基金运作中关于资金池如何界定、风险规避等问题。
一、什么是“资金池”。
所谓资金池,通俗点讲就是无形的钱池子,资金管理或募集方建立一个大池子放钱,资金有进的同时也有出。不管是张三的钱、李四的钱、还是王五的钱,只要进到池子里,就是池子的钱了,张三、李四、王五能看到的可能是个资金凭证,可能是平台上的一个数字,也可能是个简单的一纸合同,甚至什么都没有。但是,池子里的钱,哪一块是张三的、哪一块是李四的就分不出来了。所以,只要是进了池中之水,必然失去其原有的所有权属性,看似透明清澈,实则难分彼此。
二、什么是资金池业务
看完了资金池再来看看资金池业务资金池业务在国内起源于银行理财业务,该业务具有先于项目建立资金调转平台、把项目的长期融资需求与投资者的短期理财需求进行匹配、可灵活申购和赎回、搭建多层次和多品种的委托理财服务模式等特点,引得各类资管机构群雄逐鹿,最终形成了六大类“资金池业务”,分别是银行理财资金池、理财寄营池、信托资金池、券商理财池、保险资金委代池和基金子公司专项池,以上六类基本都是围绕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展开的。
三、资金池业务的特点。
“资金池业务”是指一边通过滚动发售产品募集资金,另一边集合投资多种资产形成“资产池”,
总体来说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重点在于期限与核算问题。
这里的“滚动发行”是指连续发行理财产品,在资金端,不断有资金流出,同时不断有资金流入,除非出现极端情况,池子里总能沉淀相当体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向期限较长的资产。这一条是资金池的进水管。保证池子有水。
“集合运作”是指利用统一集中管理的方法,将不同时间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统一运用于符合该资产池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这一条是资金池的出水管,保证池中水通过流动获得收益。
“期限错配”是指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方的期限,与资金运用方的期限不完全相同,典型的就是“以短配长”,即资金来源方的期限短于资金运用方。这一条水龙头相当于调整进出水管的流量,保障资金池的平稳安全。
“分离定价”是指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收益水平,一般不与该款理财产品存继期内集合性资产包的实际收益直接挂钩,而是根据集合性资产包预期的到期收益率分离定价。
四、那么资金池有风险吗,什么风险呢?
“资金池业务”最明显的风险应该说是流动性错配风险带来的兑付危机。这一风险源于“资金池”的源头,有两个进水口,两个出水口,由进水口减出水口所得净流量决定池水的稳定和安全。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中,进水口表示募集资金和投资回款,出水口表示产品兑付和投资付款。对于成熟的金融机构银行来说,由于①资金池子足够大;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指标监控体系;③较低的资金成本;项目来源丰沛,因而“水池”进出水可量可控,而对于私募基金来说,正好相反,①自身的资金量有限,相对银行薄弱的风险控制能力,③较高的资金成本;项目来源相对单一、薄弱,如果经营“资金池业务”,则“水池”进出水量控制难度加大,排空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法律风险如下:
(一)违约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资金池业务”可能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关于项目独立核算、信息披露的约定,产生违约风险。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或投资协议中,基金管理人一般负有以下义务:(1)信息披露义务;(2)保证基金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并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的义务;(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4)按照基金文件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鉴于资金池中资金难分彼此,运用透明度不足,无论是在销售环节,还是结算环节,基金管理人往往无法精确披露投资种类以及投资比例,违约风险大大增加。
(二)违规、违法风险
1、违反关于禁止利益输送、隐瞒或提供虚假消息的规定。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至第24条明确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利益输送交易,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现实情形下资金池运用过于灵活,部分资金池容易被过度运用,导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有违代理的本质特征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中基协于20162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做了明确的要求。
由于是资金池,资金不分彼此,如果没有单一项目核算,没有完善的防范利益输送的规则,必然会出现出水管控制不透明,不公开,不公正的情况,管理人利用信息单边优势,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2、违反政府关于禁止资金池业务的规定,可能涉及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2015526日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 私募基金在利用“资金池业务”借新还旧过程中,如果持续出现项目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情况,恐怕会形成“庞氏骗局”。
3、违反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规定。金融产品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由于“资金池业务”的运作特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无法向投资者准确披露相关产品的实质运作信息,可能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五、谈了这么多,重要的部分来了,那私募管理人怎么规避涉嫌“资金池业务”风险呢?
第一、专款专用。首先就是资金募集专项用于募集目标项目,池中之水定向流出,防范关联方利益输送和销售、结算等路径明晰、可追溯。
第二、合同明确。私募基金应当调整、完善自身的基金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明确每期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品种及投资比例限制,使每期基金的投向在合同中尽量予以明确,让池中之水来也来的清楚,出也出的清楚。
第三、期间单独核算。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每一期募集资金的运作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实现每期基金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分时段建立池水台账,建立每个时间段的池水管控。
第四、定期汇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每期募集的资金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期申购赎回的基金资产都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使每期基金可以独立测算成本收益。每个时间段结束后,结算池水情况。
第五、对投资人披露。及时完整的披露每期募集资金的金额、投资品种、比例、资产负债以及投资收益等等信息,确保投资者有渠道充分了解自己投资的产品,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减少私募基金本身违规的风险。把池水的变化和结算情况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投资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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