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结构化资管计划
证监会于2016年7月15日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强对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暂不适用。
具体来看,《暂行规定》的一个重点内容便是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规范。在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方面,《暂行规定》禁止通过预提优先级收益、提前终止罚息等产品设计对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并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资管产品,对投资端杠杆率限定为140%和200%。
一、那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释义为“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二、监管层的机构化与以往资管产品设计中的结构化有区别吗?
这个释义基本还是遵循了原老八条中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含义,只不过从名称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变为“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但是对结构化定义的变化如下:
1)扩充结构化优先级范围。结构化产品不仅单单分优先级、劣后级,有时还会有夹层级和中间级,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不管你分多少级,所有劣后级以上的部分全部并入优先级来计算杠杆倍数。这无形中收紧了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比例效应。
2)该规定强调了除管理人外投资人,不得违背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特别提出“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只要资产管理人的出资满足①有
证监会于2016年7月15日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强对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暂不适用。
具体来看,《暂行规定》的一个重点内容便是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规范。在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方面,《暂行规定》禁止通过预提优先级收益、提前终止罚息等产品设计对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并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资管产品,对投资端杠杆率限定为140%和200%。
一、那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释义为“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二、监管层的机构化与以往资管产品设计中的结构化有区别吗?
这个释义基本还是遵循了原老八条中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含义,只不过从名称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变为“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但是对结构化定义的变化如下:
1)扩充结构化优先级范围。结构化产品不仅单单分优先级、劣后级,有时还会有夹层级和中间级,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不管你分多少级,所有劣后级以上的部分全部并入优先级来计算杠杆倍数。这无形中收紧了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比例效应。
2)该规定强调了除管理人外投资人,不得违背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特别提出“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只要资产管理人的出资满足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