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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土地间竹木根枝越界的法律分析

2011-08-28 23:17阅读:
在切入主题之前,先抄一段好文章,著名作家白先勇的散文《树犹如此——纪念亡友王国祥君》中描述的情景:邻居有李树一株,枝桠一半伸到我的园中,这棵李树真是异种,是牛血李,肉红汁多,味甜如蜜,而且果实特大。那年七月,一树累累,挂满了小红球,委实诱人。开始我与国祥还有点顾忌,到底是人家的果树,光天化日之下,采摘邻居的果子,不免心虚。后来发觉原来加州法律规定,长过了界的树木,便算是这一边的产物。有了法律根据,我们便架上长梯,国祥爬上树去,我在下面接应,一下工夫,我们便采满了一桶殷红光鲜的果实。收工后,夕阳西下,清风徐来,坐在园中草坪上,啜杏子酒,啖牛血李,一日的疲劳,很快也就恢复。
以上是白先勇记怀与友人共享夕阳,共饮美酒的人生乐事,文人之笔足以移情也,虽是好文章,但我此处的引用却意不在赏读,目的在于籍此引出我的议题:相邻土地间竹木根枝越界的法律问题。
在相邻的庭院或其他土地之间,所种植的花草竹木之根系枝叶难免会伸长过界,侵入邻地的界限,此虽系繁琐小事,然如所植竹木为经济作物或名贵物种,则极易启争执。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越界竹木的有关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笔者根据物权法理及现有法律试作如下分析。
一、竹木越界伸入邻地界内的,其法律属性应为侵害他人物权的侵权行为。各相邻土地的权利人基于对其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得以在自己土地界限内任意种植竹木,但由于土地有界限,权利亦有限制,如竹木之根系枝叶伸长越过界限,并影响他人土地利用的,则妨碍了相邻土地权利人自由行的使其土地权益,实际上系对他人物权完整性的破坏,其性质应为侵权。
二、受害的相邻土地权利人对于越界竹木有权请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剪除、切取越界根枝。由于越界竹木妨碍了相邻土地的利用,权利人可依据物权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直接请求对方排除妨碍,在合理期限内剪除、切取越界根枝。如竹木所有人逾期不剪除越界根枝的,受侵害方可自行剪除,并可向其请求因此产生的费用。如果越界竹木还造成其他损失的(如破坏建筑物),则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越界竹木之根枝及果实
的权利归属问题。
前文已提及在我国对于越界竹木的有关问题并无明文法律规定,那么越界竹木之根枝及果实的权利归属,笔者认为以下方式确定较为妥当:首先由相邻土地权利人自行协商确定,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当地习惯确定。
如果相邻土地权利人对于越界竹木之根枝及果实的权利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当地亦无习惯先例可循的,笔者认为宜区分根枝、果实与树干是否分离而分别予确定:
1、根枝、果实与树干未分离的,越界的根枝及果实仍应由原树木所有人享有所有权。根枝、果实与树干未分离的,虽然逾越界限,但越界部分仍是原树的一部分,系物之组成,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物,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越界的根枝及果实仍应由原树木所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受侵害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剪除、切取越界根枝,如逾期不剪除越界根枝的,受侵害方可自行剪除,并基于无因管理可向其请求因此产生的费用。
2、根枝、果实与树干自然分离的,越界的根枝及果实等利益则应归于邻地权利人。根枝、果实与树干自然分离,如果实成熟自然坠落、为风所飘落、为动物摇落等自然原因脱落的,而与原树分离的根枝、果实落在相邻土地界限内的,应视为该地的自然孳息,由邻地权利人享有所有权。越界果实自落的处理,法制史上历经变迁,在罗马《十二铜表法》,果实落于邻地者,三日以内所有人得自由拾取,三日后即属于邻地所有人;《德国民法》规定,果实属于坠落地所有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规定,果实自落于邻者,视为属于邻地所有人。



参考资料:
1.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月第一版。
2.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月第一版。
3.吴庆宝主编:《物权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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