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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年满60周岁农民工工作中受伤 请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2019年7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些承包经营协议,A公司将一处岩石采矿工程承包给B公司进行生产经营。2020年,陈某到该采矿区破碎站工作。此时,陈某已年满60周岁。当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左手被电锯致伤,后送至医院就医。陈某工作的破碎站属于B公司承包经营范围。
此后,陈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陈某起诉至法院,并追加B公司为第二被告。
庭审中,A公司表示,该公司已经将本案所涉工程承包给了B公司,A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B公司则表示,陈某在仲裁阶段,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诉讼阶段临时追加该公司为被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属于程序错误。此外,B公司认为,陈某已年满60周岁,与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也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结果
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认为,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涉及的承包协议中,B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属于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组织的矿山经营权承包经营合同,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在合同履行期间。陈某干活时受伤的工作地点为被告A公司的破碎站,该工作场所属于B公司承包经营范围。据此,陈某请求认定其与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年满60周岁农民工工作中受伤 请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2019年7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些承包经营协议,A公司将一处岩石采矿工程承包给B公司进行生产经营。2020年,陈某到该采矿区破碎站工作。此时,陈某已年满60周岁。当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左手被电锯致伤,后送至医院就医。陈某工作的破碎站属于B公司承包经营范围。
此后,陈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陈某起诉至法院,并追加B公司为第二被告。
庭审中,A公司表示,该公司已经将本案所涉工程承包给了B公司,A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B公司则表示,陈某在仲裁阶段,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诉讼阶段临时追加该公司为被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属于程序错误。此外,B公司认为,陈某已年满60周岁,与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也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结果
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认为,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涉及的承包协议中,B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属于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组织的矿山经营权承包经营合同,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在合同履行期间。陈某干活时受伤的工作地点为被告A公司的破碎站,该工作场所属于B公司承包经营范围。据此,陈某请求认定其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