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车企应将所销售的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是否达到每辆90万元及以上,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应税范围的价格标准。同时,需要特别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新增的车型,纯电动车、燃料电池车等无排气量的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如零售环节不含税销售额达到每辆90万元及以上,也属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应税范围。
临近年底,汽车生产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以下统称车企)在年终盘账的时候,需注意税务合规管理,尤其是消费税政策的准确适用。近期,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的车企在适用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时,容易忽视消费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关键变化,从而面临税务风险。
我国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最早于2016年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其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销售给消费者时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2025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征收价格标准方面,从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调整为90万元及以上;动力类型方面,从传统燃油车及混合动力车型,扩展为包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各种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需要注意的是,3号公告明确,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生产(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也就是说,车企应将所销售的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是否达到每辆90万元及以上,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应
临近年底,汽车生产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以下统称车企)在年终盘账的时候,需注意税务合规管理,尤其是消费税政策的准确适用。近期,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的车企在适用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时,容易忽视消费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关键变化,从而面临税务风险。
我国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最早于2016年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其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销售给消费者时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2025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征收价格标准方面,从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调整为90万元及以上;动力类型方面,从传统燃油车及混合动力车型,扩展为包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各种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需要注意的是,3号公告明确,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生产(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也就是说,车企应将所销售的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是否达到每辆90万元及以上,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