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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税四个要素与非应税交易的判断

2026-01-12 16:18阅读:
摘要:增值税征税四个要素: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里简称税目);2、境内;3、有偿;4、经营活动。
 增值税征税四个要素: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里简称税目);2、境内;3、有偿;4、经营活动。
  相比营改增征税四要素,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2、境内;3、有偿;4、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自我服务不征税),增值税法因为涉及货物等税目以及不能抵扣非应税等原因将征税要素扩展为经营活动,非经营活动包括了营改增“为他人提供服务”,以及行政收费等。
  一、同时符合四要素的应征税
  1、符合税目、境内、有偿、经营活动四个要素的,为增值税法第3、4条的应税交易。
  二、同时符合四要素但不征税
  2、符合税目、境内、有偿、经营活动四个要素,但有些特殊事项排除在征税范围外,属于增值税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1)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2)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可以抵扣进项)。
  3、符合税目、境内、有偿、经营活动四个要素,但排除在征税范围外,也排除在增值税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之外:(1)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三、不同时符合四要素的不征税
  4、符合税目、境内、有偿三个要素,但不属于经营活动的非经营活动,增值税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可以抵扣进项)。
  5、符合税目、境内、有偿三个要素,但不属于经营活动的非经营活动,排除在增值税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之外:(1)企业为员工提供服务;(2)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情形,可以抵扣进项,集体福利不可以抵扣)。
  6、符合税目、有偿、经营活动三个要素的,但不属于境内
的境外交易,为增值税法第3、4、5条应税交易之外,同时排除在增值税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四、不同时符合四要素的但要征税
  7、符合税目、境内要素,但不属于有偿的部分无偿行为,需要视同应税交易,其他无偿行为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五、不属于增值税法约定范围
  判断增值税应税交易或非应税交易的前提,是要符合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范围,不属于税目范围的,不属于增值税法约束范围。
  8、不符合税目要素的,不属于增值税法的“应税交易”或“非应税交易”的概念范围,包括股权转让收入、债权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入、非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补贴收入或违约金收入等等,不需要去考虑是不是增值税的经营活动,不存在不得抵扣的问题。
转自:税屋
来源:税务师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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