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主体在上市报告期内进行资产重组,主要关注点在于主营业务是否因重组而发生变化,相关的规定依据同一控制人和非同一控制人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同一控制人下资产重组
依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7年9月10日公布的《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应具有业务相关性,属于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即便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资产,如果与拟发行主体不存在业务关联,也不宜合并进入拟发行主体。
同一控制人认定:征求意见稿没有对何为同一控制人进行界定,一般认为持有股权超过50%,或占董事会多数席位。
资产重组对拟上市公司申报的影响:被重组方前一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一、同一控制人下资产重组
依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同一控制人认定:征求意见稿没有对何为同一控制人进行界定,一般认为持有股权超过50%,或占董事会多数席位。
资产重组对拟上市公司申报的影响:被重组方前一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 被重组方相关项目占比 |
是否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
履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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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且<100% |
不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