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认为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富商初字第1212号等十余份判决书,不仅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而且在审理时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此特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超审限审理久拖不判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与丁军华、温长发等十余户农民,富锦市馨远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金融公司纠纷一案法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2011年11月1日开庭审理,在2016年6月11日当事人才接到判决书。从立案到判决长达五年之久,无故超审限。这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一审审限)人民法院运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法律文书书写时间相互矛盾
富锦市人民法院传票没有案号,给当事人送达的时间是2016年1月23日,写明开庭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10时30分,但判决下达时间为2016年1月24日。这证明是先判后审,先入为主,民诉法规定应为先审后判,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三 判决书案号案号不对,
2011年立案,用20
一、超审限审理久拖不判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与丁军华、温长发等十余户农民,富锦市馨远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金融公司纠纷一案法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2011年11月1日开庭审理,在2016年6月11日当事人才接到判决书。从立案到判决长达五年之久,无故超审限。这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一审审限)人民法院运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法律文书书写时间相互矛盾
富锦市人民法院传票没有案号,给当事人送达的时间是2016年1月23日,写明开庭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10时30分,但判决下达时间为2016年1月24日。这证明是先判后审,先入为主,民诉法规定应为先审后判,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三 判决书案号案号不对,
2011年立案,用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