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胜负。失去将(帅)者退出比赛,并将本方剩余棋子并入捉杀本方将(帅)者一方;直至盘面只剩一方保留将(帅)为止,保留将帅者获胜。如果在规定步数内,无法捉杀别方将(帅)则为平局,有三方平局、两方平局。如果采用计分方式:每盘3分,最先失去将(帅)者,记0分,次者记1分,胜者记2分;三方平局各记3/3分,两方平局记2/3分。
二、各方棋子在己方阵地或别方阵地行走方式、捉杀同普通象棋。越过山界的棋子须现出于山界边缘线上(各方兵或卒摆放点前点构成的横线),越过山界的落点应在与行子前放置点有连线的边缘线点上。各方中央纵线在棋盘中心点形成三通线,经此点越过山界的棋子可选择两个落点之一。
三、“火”不得向后行走,每次可以横向或纵向移动一步。
四、“旗”不可越过山界,每次可以向任何方向移动一步。
五、“兵(卒)”越过山界前只能纵向移动一步,越过山界后可以任意移动但不得返回己方。
二、各方棋子在己方阵地或别方阵地行走方式、捉杀同普通象棋。越过山界的棋子须现出于山界边缘线上(各方兵或卒摆放点前点构成的横线),越过山界的落点应在与行子前放置点有连线的边缘线点上。各方中央纵线在棋盘中心点形成三通线,经此点越过山界的棋子可选择两个落点之一。
三、“火”不得向后行走,每次可以横向或纵向移动一步。
四、“旗”不可越过山界,每次可以向任何方向移动一步。
五、“兵(卒)”越过山界前只能纵向移动一步,越过山界后可以任意移动但不得返回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