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关于原“民办教师”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2013-06-09 11:48阅读: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关于原“民办教师”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摘要
一、原“民办教师”的定义
民办教师是相对于公办教师而言的一个历史概念,是指由学校或当地基层组织提名,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包括文化考查)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发给任教证书,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主要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生活待遇上,除享受所在地同等劳动力工分报酬(1979年后享受责任田)外,另由国家按月发给现金补贴。
自1985年开始,国家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采取了“关、转、招、辞、退”的五字方针。“关”即对 1985年9月30日之前在编、在岗的民办教师进行登记建档,属于解决范围,此后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招收民办教师。“转”即在严格控制编制的前提下,坚持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录用为公办教师。“招”即在高等师范院校安排计划,招收部分学历低、年龄较轻的民办教师进行培训,毕业后予以优先安排。“辞”即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予以辞退,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退”即对超过录用公办教师年龄的民办教师办理退养手续,退养金标准由各地制定。经过“关转招辞退”,到2002年上半年,我省民办教师问题已全部解决。
二、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政策
1、关于1985年以前离岗的老民办教师和1985年后各乡镇或学校违规擅自聘用的代课人员问题
为加强民办教师管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山东省教育厅于1985年发出《关于制止新招收民办教师的通知》,以1985年9月底的民办教师实有人数对民办教师进行了登记,并停止新招民办教师。只有通过登记造册并发放民办教师证书的人员,才属于民办教师的管理范围。不在这一范围的人员不能认定为民办教师,属于应该清退的人员。所以这两方面人员不属于民办教师的范围。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关于原“民办教师”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摘要
一、原“民办教师”的定义
民办教师是相对于公办教师而言的一个历史概念,是指由学校或当地基层组织提名,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包括文化考查)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发给任教证书,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主要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生活待遇上,除享受所在地同等劳动力工分报酬(1979年后享受责任田)外,另由国家按月发给现金补贴。
自1985年开始,国家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采取了“关、转、招、辞、退”的五字方针。“关”即对 1985年9月30日之前在编、在岗的民办教师进行登记建档,属于解决范围,此后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招收民办教师。“转”即在严格控制编制的前提下,坚持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录用为公办教师。“招”即在高等师范院校安排计划,招收部分学历低、年龄较轻的民办教师进行培训,毕业后予以优先安排。“辞”即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予以辞退,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退”即对超过录用公办教师年龄的民办教师办理退养手续,退养金标准由各地制定。经过“关转招辞退”,到2002年上半年,我省民办教师问题已全部解决。
二、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政策
1、关于1985年以前离岗的老民办教师和1985年后各乡镇或学校违规擅自聘用的代课人员问题
为加强民办教师管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山东省教育厅于1985年发出《关于制止新招收民办教师的通知》,以1985年9月底的民办教师实有人数对民办教师进行了登记,并停止新招民办教师。只有通过登记造册并发放民办教师证书的人员,才属于民办教师的管理范围。不在这一范围的人员不能认定为民办教师,属于应该清退的人员。所以这两方面人员不属于民办教师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