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嘉兴一诈骗高手联手银行洗钱,法院为何鼎力保护?

2024-11-19 14:30阅读:
嘉兴一诈骗高手联手银行洗钱
法院鼎力保护?


既没有生产实体,没有金融资质的贸易公司,却玩起了“空手道”,做起了“空手套白狼”的借贷业务,实为赚取暴利的洗钱行为这样的事,就发生在嘉兴市一家贸易公司。这家贸易公司涉嫌洗钱诈骗,却被金融监管法院鼎力相助,倾保护,不被立案侦查的最具典型性保护伞
的案例。
这家贸易公司叫嘉兴市达利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吊销,法定代表人为唐卫铭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简称:达利公司。其旗下本来就没有子公司,被骗得的实体企业从未生产,仅用于反复诈骗银行贷款的抵押物
嘉兴一诈骗高手联手银行洗钱,法院为何鼎力保护?
该达利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并投入于贸易经营,更没有投资委托加工产品的业务,而是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嘉兴分行)的贷款加息转贷,来套取别人实体企业的资产。
达利公司20093月4日单纯转借款宿迁钱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钱长田为740万元,贷入中信嘉兴分行的贷款月息为0.6%,借出月息为1.2%,期间钱长田归还10万元。同年,达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卫铭设陷阱,让钱长田将原钱盛公司100%股权过户于唐卫铭出面,就可以增加转贷借款500万元。
在办理上述100%股权过户时,唐卫铭还提出要求其他人担保,因此,钱长田请求桐乡市亿宏绢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宏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永泉对钱长田原借款的730万元担保并签字确认。
结果办理完股权过户之后,因唐卫铭反悔,钱长田并未获得500万元增加的转贷借款,而730万元原转贷借款,却成为陆永泉陷入负同等担保还款的连带责任。
2010年6月28日,因唐卫铭的起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湖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29号确认:
一、被告陆永泉于2010年7月15日支付原告唐卫铭代偿款730万元、利息70万元(如逾期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利息);
二、担保人亿宏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负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34558.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合计39558.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0年7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依据《民事调解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29号,唐卫铭与陆永泉同时达成协议:陆永泉履行以上支付款项后,唐卫铭在15个工作日内将钱盛公司100%股权办理工商变更为陆永泉名下,唐卫铭承诺在其名下期间未发生任何经济活动,如果唐卫铭原因造成负债增加或资产减少的由其承担法律责任(证明钱盛公司其唐卫铭名下期间,一直处于停产歇业状态)。
陆永泉2012年12月6日,履行《民事调解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29号完毕。但唐卫铭始终反悔拒绝办理过户,陆永泉无奈之下起诉,2013年5月29日南湖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南商初字第44号,判决唐卫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陆永泉提供将江苏宿迁钱盛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陆永泉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3年8月15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329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判决生效后仅隔两个多月,2013年11月8日及2013年11月27日,中信嘉兴分行向唐卫铭的达利公司发放比原失信贷款还多一倍多的310万及1390万元贷款,共计1700万元;由唐卫铭私自以钱盛公司应被执行100%股权过户的土地、厂房再作抵押担保。发放抵押贷款仅隔一个多月,2014年1月13日,中信嘉兴分行起诉达利公司和担保人钱盛公司等,案号为(2014)嘉南商初字第78号;南湖法院立即启动快审模式,2014年3月18日就开庭,唐卫铭代表钱盛公司递交委托授权手续,与中信嘉兴分行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7月7日南湖法院以(2014)嘉南执民字第1737号就立即执行中信嘉兴分行将债权转让给浙商公司,2020年5月28日,南湖法院作出裁定变更浙商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南湖法院(2020)浙0402执异议22号执行裁定书】之后,100%股权转让过户给陆永泉的钱盛公司,只剩下零资产的名称公司
至于本标题为何称“唐卫铭是诈骗高手 联手银行洗钱”?
嘉兴一诈骗高手联手银行洗钱,法院为何鼎力保护?
因为达利公司是贸易公司,不具有金融转贷资质,银行不应该为其多次提供转贷资金。
所以,第一笔由达利公司740万元转贷借款给钱长田的未归还本金730万元+逾期70万元利息,由陆永泉因后续担保,经转账归还中信嘉兴分行。因此,中信嘉兴分行就应当发现该笔转贷借款是洗钱性质的行为,所以就不应该发生对涉嫌转贷借款洗钱并严重失信的达利公司,在仅隔3年就再发放第二次1700万元特别巨大的1个月短期放贷业务。这证明唐卫铭与中信嘉兴分行是串通洗钱,铁证如山的事实。
骗取过户到手的钱盛公司,在2009年-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唐卫铭期间,一直处于停产歇业状态,年年零申报。
反而是,2016年由陆永泉接收待被执行的钱盛公司之后,就立即组织生产,一直生产到2020年被南湖法院强制执行停产为止。
所以,本标题又为什么称“为何法院鼎力保护”? 嘉兴一诈骗高手联手银行洗钱,法院为何鼎力保护?
这里要特别说明:(2010)嘉南商初字第29号的调解及执行法院,2013)嘉南商初字第44号的判决及执行法院;2014)嘉南商初字第78号的调解及执行法院,均为南湖法院。
其中,南湖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南商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2014)嘉南商初字第78号两案的合议庭员,同为代理审判员陈维清、人民陪审员朱玲玲组成。作为是同一法院,同为两位合议庭人员参与审理的同一涉及被执行标的物,就不应该已判决生效给陆永泉的在执财产,再调解并执行给中信嘉兴分行的枉法事件发生
针对以上显然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并多次向嘉兴市金融监管、纪委监委、中级法院监察室投诉控告,但都置之不理,未予依法查处。而唐卫铭洗钱行为被长期保护,逍遥法外。
因此,恳请嘉兴中院依据最高院联合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全面调取整个案子发生的全过程,依法追究唐卫铭涉嫌洗钱罪、拒执罪、贷款诈骗罪等的刑事责任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