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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婚后家庭共有房屋分配的问答

2024-07-21 10:24阅读:
一、问:商品房是被告的父母在被告原告结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证上不仅有被告原告的名字,还有被告父母的名字。现在被告原告要离婚,那么这套商品房应该如何分割呢?
答: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己失效)第七条、《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具体情况分析
产权登记在被告原告一方名下
如果产权仅登记在被告原告一方名下,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产可能被视为被告原告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该房产通常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产权登记在被告原告
双方名下
如果产权登记在被告原告双方名下,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双方父母出资时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一般认为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为夫妻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即使房产是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但由于产权登记在被告原告双方名下,该房产仍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其他因素考虑
父母出资时的意愿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被告一方,那么该房产可能仍被视为被告的个人财产。
是否有书面约定
如果被告原告之间有关于财产的书面约定,例如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了房产的归属,那么应根据协议的内容来确定房产的分割方式。
由父母本人的名字,则父母也应当作为产权人之一,具有共有份额。
结论
综上所述,商品房的分割取决于产权登记情况和父母出资时的意愿等因素。如果产权仅登记在被告原告一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那么该房产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登记在父母、被告、原告名下,则为家庭共有财产。
二、问:因为系女方起诉要求离婚,能否要求原告主动放弃房产分割或赠予给婚生子?
答:原告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动放弃房产分割,这是她的权利。但将房产赠予给婚生子需要考虑一些因素。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如果原告希望将房产赠予给婚生子,需要与男方协议处理,或者在协议离婚中明确写出。
三、问:登记在四人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在离婚案件一并处理房产?
答:离婚案件中能否一并处理登记在四人名下的房产?答案一般是不可以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点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与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应该另案处理。因此,如果房产证上有四人的名字,包括夫妻双方和两个以上的其他人(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则通常需要在离婚诉讼结束后另行通过析产来处理。
四、问:被告、原告放弃房产权利,同时赠予给婚生子,在调解离婚中是否可以一并处理呢?即法院可以一并调解,制作调脆解书?而不是另案再行起诉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被告、原告双方可以将房产权利同时放弃并赠予给他们的婚生子,并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一并处理这个问题。法院可以合并处理这一事项并制作调解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如果被告、原告双方和他们的婚生子一起同意这个决定,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必要的手续,法院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制作调解书确认这一赠与行为。
离婚案件中,被告、原告双方可以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予婚生子,并在调解书中得到确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问:对于房产可以制作调解书,是否履行过户手续,在离婚案件中可以暂不处理,待日后再行处理房产变更事宜?
答:如果被告、原告双方和他们的婚生子一起同意这个决定,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必要的手续,法院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制作调解书确认这一赠与行为。离婚后房产过户的条件是双方需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房产归属。若一方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协助。法院调解协议或判决书确认的房产归属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助过户。如果双方对离婚反悔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可以反悔;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反悔不能发生效力。
六、问:如果在普通赠予中,不履行过户手续,则承担违约责任?
答:在房产赠予中,若赠予人和受赠人不履行过户手续,可能产生违约责任。赠予人未按约协助过户,或受赠人未支付对价,需承担赔偿责任或继续履行合同等责任。具体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
七、问:没有过户,有何不利后果。经过法院的调解协议效力还是较高的?
答:未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导致以下不利后果:
1. 出现卖家反悔、“一房二卖”情形;
2. 房产被查封,买方承受合同无效风险;
3. 买方处理房产时遇阻,无法转卖房产;
4. 房产被办理抵押、拍卖等损害买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且已履行主要义务,法院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八、问:20197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了《关于印发<</font>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苏高法电﹝2019474)有何规定?
答:3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或者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或者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当审查夫妻双方进行所有权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尽可能甄别夫妻双方是否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行为。
  在排除前述情形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于子女共有。所有权登记中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2)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子女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将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仅是代名登记,夫妻双方并无赠与意思的,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7.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38.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39.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九:问: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计算?
答: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利息+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综上,请求法院予以调解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本次离婚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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