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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一次性实现收入6000万元,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功实现先按1%开票,后转增值税一般纳税

2021-03-28 12:39阅读: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是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老师提供的一个真实案例。
一、中国税务报刊登的案例过程和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添加的部分解释
某国企下属子公司 D 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 年 3 月,D 公司发生第一笔业务,实现收入 6000 万
元,并于 3 月至 4 月向客户开具票面金额为 700 万元的增值税FP。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此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是总体可以确定的,可以结合应税销售行为的类型,付款日期、付款条件等综合判断,在本案例我
们假设就是 2020 年 3 月。通常情况下,开具FP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次性开具。但是,企业实际开票
会有最高开票额、开票数量的限制,很难一次性将FP全部开出,因此可能会出现分月、分好几次来开具发FP的情形。就本案例而言,D 公司还应该根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正确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D 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百万元版增值税FP,且增版难度较大,增量和FP开具量
较大。D 公司希望能够增版、增量同时进行,以满足其向客户开具增值FP的需求。由于 D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已经超过 500 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在 5 月征期结束,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然后才能办理相关FP的增版、增量手续。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为什么税务机关要求其在 5 月征期结束
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呢?我们推测可能是基于这样的规律。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 43 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
时限结束后 5 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
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
止。如果 D 公司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3 月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3 月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 4 月份申报
期结束后 15 天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未办理
的,税务机关还会在 5 日内制作通知书要求其在 5 日内办理转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何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法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但是税法从未要求必须先办理
一般纳税人登记才可以办理FP增版、增量。
但是,D 公司向母公司汇报后,母公司并不认同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母公司认为,D 公司 2020 年 3 月初完
成的第一笔业务是一笔完整的业务,并一次性取得收入 6000 万元,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简
易计税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已经开票的 700 万元收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续的 5300 万元按照转登
记后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不合乎规定的。况且,一旦 D 公司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系统将无
法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FP,但该笔业务是 D 公司处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下发生的业务,按照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这笔收入也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最终,经与税务机关的协调和沟通,D 公司采取先补
开FP后转变身份方式,及时将 5300 万元按照 1%征收率补开FP后,再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在这个案例中,如果 D 公司按照开票进度申报增值税是否可以剥夺其按照 1%纳税和开票
的权利
在中国税务报的这个案例中,D 公司一次性取得收入 6000 万元,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纳税义务并按照确定的 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FP。由于FP数量不足,
会出现按照全部收入进行申报在前,开具FP陆陆续续在后的情形,这一点都是很正常的现象。
但是,也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该企业根据开票进度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比如先开具了 700 万元的收入
对应的增值税FP,同时将这部分收入按照 1%的征收率进行了纳税申报;后续开具FP时,继续随着开票进
行纳税申报。如果严格按照纳税义务,D 公司就会出现推迟纳税的情形。这也是实务中很多企业都会采用的申
报方式。实务中一般是“法不责众”,大多数税务机关不会追究这类问题。但是如果发生在本案例中 D 公司可
能会遇到麻烦,税务机关很可能会依据前期申报的 700 多万收入要求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续的 5300
万元收入按照适用税率进行申报。这样其实就取消了这 5300 万元收入按照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确认的 1%
征收率申报纳税的权利(类似于享受优惠)。对此我们理解,不要因为纳税人申报出现问题(程序错误)而剥夺
纳税人的实体权利。即使纳税人出现申报错误,税务机关也不能将错就错。我的主张是如果纳税人确实推迟纳
税人,可以要求其按照 1%补税并收取滞纳金,但是不宜要求人家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来补税。
三、如果 D 公司的下游很强势,坚决要求开具适用税率的FP可以吗?
在《中国税务报》的这个案例中,D 公司一次性取得收入 6000 万元,全部按照 1%申报并开具FP,那么其下
游企业通常也是按照 1%的进项税进行抵扣的。我们在讨论这个案例时,很多同学对 D 公司咬牙切齿,总是觉
得这家公司好像钻了多大的“空子”,但是又挑不出多大的毛病,因此就“酸溜溜”地提出自己的质疑,认为如
果下游索取适用税率的FP,D 公司就无法得逞,也就无法全都开具 1%的FP。实务中确实存在很多这样强
势的下游,我们很多财税人士也认为这是市场行为,认为税收规则不能脱离市场规律。但是实务中也不乏通情
达理的下游买家,买卖双方的优势地位在不同的产业链中也会有不同的表现,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例中,如果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发生在 2020 年 3 月,当时开票方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下游应该取得 1%的发
票或者强势的下游要求开具 3%的FP,但是你没有权利要求开具适用税率 6%、9%、13%的FP,你取得适
用税率的FP反而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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