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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关于促进基金产业发展的意见

2021-07-29 08:44阅读: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常经办发〔20219 2021 4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集聚,规范各类基金和基金管 理机构的运作,推动我区基金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和《公司备案管理条例》、《合伙企业备案管理 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科技金 融局认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各 类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适用本意见的基金的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 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应符合《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中关于合格投 资者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一节税收政策
第四条符合《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8〕1号)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 收入,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对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符合《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的,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 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 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 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 券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 券,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的创投企业(含创投基金), 选择按单
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 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 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 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符合《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 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关于有限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七条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 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 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 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 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 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 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 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八条如有调整,执行国家调整后的税收政策。
第二节设立运营奖励政策
第九条在我区新设立基金公司,经过相关部门备案并实际 运作一年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每亿元奖励10 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经过相关部
门备案并实际运作一年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设 立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基金管理机 构享有一次性落户奖励:每亿元实际募集资金奖励10万元,最 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本政策所认定扶持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自设立 之日起在基金存续期内,按照基金对我区财政贡献部分的80% 对基金、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扶持,其中,母基金按照其对 我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三节办公用房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所认定扶持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在我 区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但 不超过购房总金额的10%,购房补贴按照30%、30%、40%分 三年拨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 给予租房补贴,单位面积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享 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售或转租。 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 万兀。
第四节人才政策
第十二条本政策所认定扶持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核 心高级管理人员(有限合伙人除外),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我区 财政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每个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每年申 报本条政策不超过3人;其余高级管理人员,按不超过企业员 工总人数的30%,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我区财政贡献部分的 50%给予奖励;上述人员在办理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 医疗保障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五节其他政策
第十三条本政策所认定扶持的基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 向的,经认定后,可由我区产业母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予以配 比引导。
第十四条本政策所认定扶持的基基金投资经开区内符合 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或引进拟投资项目落户我区、且符合一定 条件的,我区相关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可予以参股或跟进 投资。 •
第十五条本政策所认定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区内种 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由我区 向上争取省、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支持,予以一定的风险分担 和损失补偿。
第十六条本政策所认定扶持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可优 先在我区股权融资服务平台获得优质项目推荐,其投资的区内 项目可优先获得我区人才、科技等项目支持,可优先列入上市 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本政策所认定扶持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可优 先获得我区推荐对接市场化S基金,畅通资本端内循环体系, 为私募基金拓展退出渠道。
第三章政策兑现
第十八条享受扶持政策的各类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须在 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科技金融局和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双备 案,并通过市私募基金会商备案监管服务系统及时更新机构情 况,报送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备案程序、未及时报 送情况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备案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本意见相关规定 的,科技金融局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科技金融局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意见 项下相关扶持政策,并有权要求备案企业返还之前已获得的补 贴资金。
第二十条对各类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政策 扶持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或随意改变补 贴资金用途和投向的,科技金融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 权要求退还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促进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可采 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在实施过程中的同类优惠政 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由科技金融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科 技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常经委〔2016J 15
号文同时废止。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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