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在活动中展我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公司会计核算计赞助费科,此类出是否作为赞助出不得税前扣除,还是可以作为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2019.11.11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关的各种告性质赞助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对于宣传企业的产品或形象具有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直接相关的出,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从税前扣除。
该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如果是为了宣传企业的形象,具有告性质,可以作为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从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2019.11.11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关的各种告性质赞助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对于宣传企业的产品或形象具有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直接相关的出,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从税前扣除。
该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如果是为了宣传企业的形象,具有告性质,可以作为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