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政法干警民法09-13年真题案例分析题答案

2016-08-28 18:11阅读:
2013年政法干警笔试民法学真题

公考专家刁舒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ds
四、案例分析题;第4041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合同约定,交货同时付款。履行期将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甲公司未予同意。甲公司提出交货时付款,乙公司拒绝。三日后,因地震导致该批货物灭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分担损失,引起纠纷。问:
1)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公司所提出的先付部分货款款的要求?为什么?
答: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提出的先付部分货款的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拒绝乙公司提出的先付部分货款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任何一方在对方尚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构成要件: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履行无先后顺序;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本案中,甲乙公司基于同一买卖合同互负债务,双方约定同时履行,而履行期将至,乙公司尚未履行,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乙公司提出的先付部分货款的要求。

2)该批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成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原则上自交付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法定特殊情况除外。本案中,不具备法定的特殊情况,适用一般原则。而该批建筑材料在灭失前尚未交付,并且在此中甲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故标的物风险仍有卖方乙公司承担。

41.王某下落不明满5年,经其妻刘某同意,人民法院对王某宣告死亡。王某仅有一套住房由儿子继承。不久,刘某与赵某结婚,三年后赵某因病去世,此时,王某突然返回家乡,经王某申请,法院撤消了对王某的死亡宣布告。问:
(1) 王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答:王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不自动恢复。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在其宣告死亡期间,其配偶至始至终从未改嫁或再娶,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否则不予恢复,本案中,王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刘某再嫁,虽然随后又再次丧偶,但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已经归于消灭,不能自动恢复,除非双方重新履行结婚手续。

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儿子返还因继成取得的房屋?为什么?
答:王某有权要求儿子返还因继承取得的房屋。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依照继承法继承的遗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适当补偿,本案中,王某儿子继承的一套房屋可以返还,应当返还给王某。

2012年政法干警笔试民法学真题

公考专家刁舒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ds

四、案例分析题;第40—41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甲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引起争议。
:1)乙是否有权主张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乙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抵押权自双方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时方能设立,本案中,甲以自有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无效,乙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

2)乙能否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乙可以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保证。本案中,丙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推定为连带保证,故乙可以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1.李某向赵某购买了1只母鸡和1只公鸡,因李某未带够钱,双方约定李某先带回公鸡,待次日付款后再带走母鸡,李某将带回的公鸡放在院中饲养,邻居王某带5岁儿子小王来作客,公鸡将小王的眼睛啄伤。李某未带回的母鸡下了一只蛋。
:1)小王是否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小王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基于买卖合同向赵某购买1只母鸡和1只公鸡,并且交付了公鸡,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公鸡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移转,故公鸡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均为李某,而公鸡将小王的眼睛啄伤,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动物侵权责任,公鸡的饲养人李某承担无过错责任,且不存在免责事由,故其应当赔偿小王的人身伤害。
2)鸡蛋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鸡蛋应当归赵某所有。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自标的物交付时发生移转,在标的物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案中,母鸡尚未交付,故母鸡下的一只蛋为自然孳息,其应当归出卖人赵某所有。


2011年政法干警笔试民法学真题

公考专家刁舒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ds
四、案例分析题
40.甲有两个儿子,周乙和养子周丙,周乙去世后留有一子,周丙生活在外地,并生有一女,周甲年老体弱,身边无人照顾,使与武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死后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武某。2001920日,周甲去世,留有房产,存款和其他动产。同年105日,周丙出车祸死亡。1010日,在对周甲遗产进行分割时,周乙之子拿出周甲的自书遗嘱,遗嘱写明存款留给周乙之子,此遗嘱所立时间早于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政法干警民法09-13年真题案例分析题答案
1)周甲所立自书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为什么?
答:周甲与武某所签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优于自书遗嘱。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赠抚养协议在继承中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其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故本案中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优先,与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相冲突的自书遗嘱无效。

2)本案哪些人对周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中周乙之子、周丙对周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周丙所继承份额转由其女继承,武某基于遗赠抚养协议参与周甲遗产分配。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有效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由武某按照协议获得周甲的存款所有权。
自书遗嘱虽然所立时间较早,但内容与协议完全冲突,故该自书遗嘱无效。
当被继承人未留下有效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以外的遗产(房屋和其他动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
周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亡)、父母(亡)和子女(周乙和周丙),虽然周丙是养子女,但也属于拟制血亲,所周乙享受同等地位参与继承。由于周乙先于周甲死亡,并且留有一子,《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周乙)先于被继承人(周甲)死亡,应当由被继承人子女(周乙)继承的遗产份额(二分之一)由其晚辈真系血亲(周乙之子)代位继承。故周乙之子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代周乙之位去继承周甲之遗产。
由于周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法律规定,应当由周丙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周丙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即转继承制度,本案中未提及周丙的配偶是否尚在,如若尚在,其应当继承之份额(二分之一)转由其妻与其女分别继承,如若其妻不在,转由其女继承。

4120108月,甲下班回家,在路边等候出租车,恰好乙驾驶出租车驶来,被甲拦住。乙停车后,告知甲已停止营业,甲说可以加倍给付车费,乙说:我开了一天的车很累,如果出了什么事情你自己负责,甲同意。行驶中,乙的出租车与丙驾驶的车相撞,汽车飞出的玻璃片击伤了横穿机动车道的路人丁。经医院诊断:甲左腿骨折,丁腿部被皮肤刮伤。经交警认定,乙负事故主要责任,丙负次要责任。后几方因事故配成责任难以达成协议,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乙之间约定若出事故由甲负责,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甲乙之间约定有关事故免责的约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

2)甲可以要求乙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择一行使。
甲与乙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乙作为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甲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乙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甲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乙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存在过错,并且导致甲的身体损害,乙的事故与甲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故甲亦可以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而民法规定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权利人只能择一而行使。

3)丁遭受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丁遭受的损失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承担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丁的损害是由乙和丙共同造成的,故承担连带责任。
又根据本案,丁为行人,乙和丙为机动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此案中,丁作为行人横穿机动车道存在过错,故由乙、丙承担责任,但可适当减轻。


2010年政法干警笔试民法学真题

公考专家刁舒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ds
五、案例分析题(45-4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45.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做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甲未将汽车交付给乙。后甲又向丙借款,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该汽车又质押给丙,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汽车交付给丙。丙因违章驾驶该汽车,致该汽车损坏。乙请求甲交付汽车,甲告知汽车在丙处。乙便向丙要车,丙不给。乙、丙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答:乙的质权不成立。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设立。甲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甲并未将汽车交付给乙,因此,甲乙之间的质权并没有有效成立。

2)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答:丙的质权有效成立。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设立。甲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且甲丙之间已完成了交付,符合质权成立的要件,因此,丙的质权有效成立。

3)丙在占有质物期间违反了质权人应承担的何种义务?
答:丙违反了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的义务。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 杜守才与刘艳萍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杜强,一女杜萍。杜强与肖梅是夫妻,生有一子杜小强。杜守才患有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某日,杜强陪父亲去看病,途中遭遇车祸,杜强当场死亡,杜守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杜守才夫妇共有私房2间,存款24万元。杜守才之弟杜守智要求参与分割其兄遗产。家庭成员之间因继承发生了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政法干警民法09-13年真题案例分析题答案
1)杜守才的遗产有哪些?
答:杜守才的遗产包括私房1间,存款12万元。
由于杜守才夫妻共有私房2间,存款24万元,夫妻之间属于共同共有关系,一方去世,应当将夫妻共有财产各分一半,故其中算作杜守才的遗产部分为私房1间,存款12万元。

2)杜守智是否有权参与遗产的分割?为什么?
答:杜守智无权参与遗产的分割。
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留有有效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而杜守智作为杜守才弟弟,属于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当第一顺序法定继承在存在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资格参与继承。本案中,杜守才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人(其配偶子女)存在,故杜守智无权参与遗产的分割。

3)杜守才的遗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答:杜守才的遗产应当平均分成三份,由其妻刘萍、其女杜萍、其孙杜小强各得一份。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