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德高律师讲山东法院最新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35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且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个人或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35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且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个人或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