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一房地产项目因股东间利润分配问题,遭遇相同法院相同法官“同案不同判。对此,法学专家论证认为,应予再审。
云南“博欣采莲湾”项目是2011年由董学和、王玉洪和云南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欣公司)共同出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011年1月9日,董学和、王玉洪与博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博欣公司、董学和、王玉洪出资比例分别为50%、47%和3%,因博欣公司直接操盘项目并对董学和、王玉洪及项目负责,所以董学和给予博欣公司10%的分红份额,三方利润分配比例为60%、37%和3%,最终利润分配比例以各方实际投资确定。《合作协议》签订后,三方共计投入10761.3万元(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王玉洪投入372.839万元(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董学和投入6615.661万元(博欣公司、董学和、王玉洪均表示认可)、博欣公司则投入3772.8万元。
由于博欣公司迟迟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对共同投资人进行利润分配,王玉洪于2018年1月22日将博欣公司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合作协议》约定返还投资本金及分配相应利润,董学和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查清采莲湾项目可分配利润、各方投资金额及利润分配比例,依法委托云南云岭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月10日完成《云南博欣采莲湾建设项目司法鉴定报告》(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报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以采莲湾项目利润为3.76亿元的鉴定结果对王玉洪进行分配,王玉洪实际投资额372.839万元,利润分配比例为3.46%。最终判决博欣公司应向王玉洪支付利润1299.54万元,并返还王玉洪投资本金372.839万元,共计1672.379万元。(以下称:王玉洪案)
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及其中《合同销售明细表》显示,在2017年11月25日前,博欣公司已经将采莲湾项目不动产的86.53%对外出售,并且将剩余的13.47%不动产全部办理至博欣公司名下并用于抵押贷款。
也因为有了王玉洪案的《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共同投资人董学和才知道了采莲湾项目的真实利润情况,而在此之前,董学和已经和博欣公司签订了《备忘录》和以《备忘录》为基础签订的《协议书》。
《备忘录》约定:将采
云南“博欣采莲湾”项目是2011年由董学和、王玉洪和云南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欣公司)共同出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011年1月9日,董学和、王玉洪与博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博欣公司、董学和、王玉洪出资比例分别为50%、47%和3%,因博欣公司直接操盘项目并对董学和、王玉洪及项目负责,所以董学和给予博欣公司10%的分红份额,三方利润分配比例为60%、37%和3%,最终利润分配比例以各方实际投资确定。《合作协议》签订后,三方共计投入10761.3万元(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王玉洪投入372.839万元(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董学和投入6615.661万元(博欣公司、董学和、王玉洪均表示认可)、博欣公司则投入3772.8万元。
由于博欣公司迟迟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对共同投资人进行利润分配,王玉洪于2018年1月22日将博欣公司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合作协议》约定返还投资本金及分配相应利润,董学和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查清采莲湾项目可分配利润、各方投资金额及利润分配比例,依法委托云南云岭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月10日完成《云南博欣采莲湾建设项目司法鉴定报告》(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报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以采莲湾项目利润为3.76亿元的鉴定结果对王玉洪进行分配,王玉洪实际投资额372.839万元,利润分配比例为3.46%。最终判决博欣公司应向王玉洪支付利润1299.54万元,并返还王玉洪投资本金372.839万元,共计1672.379万元。(以下称:王玉洪案)
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及其中《合同销售明细表》显示,在2017年11月25日前,博欣公司已经将采莲湾项目不动产的86.53%对外出售,并且将剩余的13.47%不动产全部办理至博欣公司名下并用于抵押贷款。
也因为有了王玉洪案的《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共同投资人董学和才知道了采莲湾项目的真实利润情况,而在此之前,董学和已经和博欣公司签订了《备忘录》和以《备忘录》为基础签订的《协议书》。
《备忘录》约定:将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