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专家法律论证意见书时有出现,其效力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从广义上看,专家法律意见既包括检察机关与法院主动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的意见,也包括被告人一方委托出具的意见书。两者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仅讨论由被告人一方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
专家法律论证意见书属于什么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法定类型有八种,分别为:1、书证;2、物证;2、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定证据分类的标准主要是证据记载的形式,相同内容的证据如果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则为书证,通过录像表达即为视听资料。
从法理上看,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不属于任何证据类型的资料则不应视为证据,但司法实践的情况似乎更为复杂一点。以公安机关出具的的《抓获经过》为例,其不属于书证(书证一般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而抓获证明是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形成的记载),是否属于侦查人员提供的书面化证人证言也存在争议。
《抓获经过》是否属于证据存在争议,但专家法律论证书意见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一方面,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表达方式虽为书面,但其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后且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的关联性,故不属于书证。另一方面,专家与案件并无关系,故其意见亦不可视为证人证言的书面记载。
综上,专家法律论证意见书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证据类型。从法理上看,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二
专家法律论证意见书属于什么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法定类型有八种,分别为:1、书证;2、物证;2、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定证据分类的标准主要是证据记载的形式,相同内容的证据如果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则为书证,通过录像表达即为视听资料。
从法理上看,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不属于任何证据类型的资料则不应视为证据,但司法实践的情况似乎更为复杂一点。以公安机关出具的的《抓获经过》为例,其不属于书证(书证一般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而抓获证明是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形成的记载),是否属于侦查人员提供的书面化证人证言也存在争议。
《抓获经过》是否属于证据存在争议,但专家法律论证书意见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一方面,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表达方式虽为书面,但其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后且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的关联性,故不属于书证。另一方面,专家与案件并无关系,故其意见亦不可视为证人证言的书面记载。
综上,专家法律论证意见书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证据类型。从法理上看,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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