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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集体”工资低等待遇问题,谁来管?

2011-08-20 13:49阅读:
朗朗两重天,何日见青天
上访人: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大学曾依法维权、主张权利的数百名“大集体”职工。
上访申请事项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三所大学 “大集体”职工平等的、应得的、合法的待遇。
三所大学 “大集体”职工目前最大的困惑
三所大学 “大集体”职工集体诉讼依法维权,两级法院分别裁定“以集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驳回。“大集体”职工各自分别诉讼,两级法院又分别裁定:“应由用人单位商请政府有关部门调整解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起诉无论集体诉讼还是各自分别诉讼,法院都不给解决纠纷。“大集体”职工群体上访,政府信访部门出台《信访专报》,可用工单位仍不主动解决,“大集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一再被侵权,究竟谁来管?
事实与理由
2010810日,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针对三所大学“大集体”职工的信访问题,专门出台了第48期《信访专报》,自治区信访局明确:“严格依法
依政策办”。可用人单位一直有法不依:
一、不执行《劳动法》,已给信访人造成巨大损失。《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用人单位却不与“大集体”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有的甚至等到退休,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至此,用人单位一直持续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根本不履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法定义务,导致“大集体”与“合同工”逐步拉开差距,形成不平等待遇、同工不同酬便长期存在。月工资差距多达2000多元,每年、数年的收入损失多达数万元、几十万元,永远无人过问。
二、住房公积金始终不建立,信访人的损失不断在扩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有权利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大集体”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至今也没有建立。上访人的此项损失不断扩大,多达数万元的损失客观存在,任其继续发展,上访人终身也要维权到底。而用人单位却对“大集体”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即不建立,也不补偿,始终视而不见。
三、新法实施,用人单位继续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而“大集体”职工都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至今也不与“大集体”职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依法“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又成为虚设。法律面前何来平等、公平!
四、新政策规定提高职工工资待遇,而信访人的工资待遇仍然没有曙光。20107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900/月、8.1/小时,且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同时明确:严肃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可用人单位的“大集体”的工资待遇仍达不到8.1/小时的最低标准。更谈不上《劳动法》规定的双休日休息或双休日加班费享受2倍的工资,及年享受带薪休假的待遇。“大集体”的合法权益为何没人重视,难道真实:唯有“爱哭的孩子才有奶吃”吗?
五、“大集体”职工辛辛苦苦一生,收入损失应当受保护。劳动部发文《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而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损失不断扩大。如何补偿,谁来给补偿?这又是信访人坚持维权的突出问题。多数上访人即将面临退休,有的已经退休,“大集体”职工辛辛苦苦工作一生。而用工单位给“大集体”职工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却没有个说法。天理难容。
六、用人单位一直违法,信访人的申诉谁来管。用人单位无视“大集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才出现以上的违法现象一再发生。“大集体”职工选择集体诉讼——依法维权,两级法院分别裁定“以集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驳回。“大集体”职工各自诉讼——依法维权,两级法院又分别裁定:“应由用人单位商请政府有关部门调整解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起诉“大集体”职工无论集体诉讼还是各自诉讼,法院都不给解决纠纷。万般无奈,“大集体”职工只好群体上访,引起了政府信访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信访专报》。可用工单位仍不主动解决,甚至对维权的“大集体”职工予以打击报复,停发“大集体”职工的取暖费、停发福利费等等,“大集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一再被侵权,难道就是因为是“弱势群体”,解不解决无所谓!对社会也没有什么大的影响!果真如此,才使全体“大集体”才再次选择信访,决心维权到底!
综上所述,“大集体”的合法权益无处维权,客观损失又不断扩大,主张维权确有法律依据。所以,“大集体”只好再次选择上访。恳请人民政府官员为构建和谐社会,主持公平、公正,对“大集体”予以关注,切实维护“大集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激化。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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