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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2013-04-15 01:38阅读:
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第1章 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为海事执法人员在从事船舶登记、签证及安全检查时查验船舶检验证书提供技术支持,依据船舶检验及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则、规范、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在登记、签证以及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船舶检验证书的核查。
1.3 一般规定
本指南中主管机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2章 证书分项核查
2.1证书格式
2.1.1船长大于等于20米的所有船舶,证书簿分为两部分: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单页证书部分,单页证书与船舶技术资料一同使用方为有效。
2.1.1.1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包括:船舶主要项目、船体部分、设备部分、轮机部分、电气设备和无线电设备。船舶技术资料在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格式为HZS。
2.1.1.2船舶单页证书包括:
A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格式HHC
B海上客船适航证书 格式HKC
C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格式HDW
D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格式HYW
E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证书 格式HFS
F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格式HZZ
G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格式HMC
H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格式HFD
I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格式HSY
J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格式HSZ
K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 格式HGS
L海上船舶浮船坞安全证书 格式HFC
M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格式HCK
N海上船
舶危险品适装证书 格式HWS
O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P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上述单页证书前A-P的编号只为本指南中方便索引而采用。
2.1.1.3单页证书适用范围
单页证书
船舶类型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客船

×
×
×

×






×


-
货船
×

×
×

×







-

-
高速船


×
×

×




×


-

-
散化船
×

×
×

×

×

×





-
液化气船
×

×
×

×


×






-
浮船坞


×


×





×



-

×表示必备 -表示需要时发
2.1.2船长小于20米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仅发沿海小船检验证书,格式为XHZS。如船舶需运输特殊种类的货物,或船舶航行的水域主管部门有特殊的要求,还需签发相应的单页证书适用部分,如D、G、H、I、J等。
2.2船名
船检证书上的船名应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名一致。
2.3船籍港核查
船检证书上的船籍港应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籍港一致。
2.4船检登记号
2.4.1船检登记号由12位字符组成,1-4位是船舶建造完工年份;第5位是计算机纠错码;6-7位是执行建造检验的省级船检机构编码,对于《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海船检[1999]488号)生效前已授予船检登记号的船舶,6-7位是完成登记号转换的省级船检机构编码;8-12位是船舶申请登记号时登记的流水号。
2.4.2计算机纠错码为船检登记号中的11位数字除以23所得余数按下述对应关系用23个大写字母(I、O、Z除外)做为船检登记号的纠错码。
余数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纠错码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余数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纠错码
N
P
Q
R
S
T
U
V
W
X
Y


2.4.3各省级检验机构编码:

内蒙
山西
河北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安徽
山东
天津
编码
01
03
05
11
13
20
21
23
25
30


浙江
江西
福建
湖南
湖北
河南
广东
广西
贵州
青海
编码
31
33
36
41
43
45
51
53
55
81


四川
重庆
云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新疆
黑龙江
CCS
编码
61
40
65
71
73
75
83
15
00

2.5检验编号
检验编号分三部分,前四位是第一部分,为接受申请时的年份;第二部分为接受申请或签发证书机构的代号,中国船级社系统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地方船检用4位数码表示,前两位为省级船检机构编码(见2.4.3中表格),后两位为船检分支机构编码,由省级船检机构授予;第三部分为四位登记流水号,自每年1月1日起按接受申请的先后依序登记。
2.6发证单位
发证单位应是通过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取得A类或B类资质证书,可从事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下属、实行业务分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2.7船长
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体部分船长是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载重线证书中的船长是指量自龙骨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
两者的船长数值可能不同。
2.8型深
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体部分型深是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非金属壳体船舶,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载重线证书中的计算型深是指船中处型深加该处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两者相差甲板边板的厚度。
2.9吃水、排水量
空载吃水:压载出港时,由船底基线量至压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满载吃水:夏季载重水线对应的吃水。
满载排水量:船舶满载出港时的排水量。
空载排水量:指船舶在液舱内没有货物、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消耗物料,且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
参考载货量是指对应夏季干舷时船舶的设计载货量。
2.10航区划分
2.10.1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10.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 mile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海域。
2.10.3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
2.10.4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 mile。目前已批准的遮蔽航区包括山东省胶州湾部分区域、浙江省舟山地区部分区域、浙江省温州沿海部分区域。
2.10.5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距岸不超过5n mile),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2.11结构形式
对于载重量5000t及以上的油船,货舱区域结构形式应为双壳结构。
2.12适用规则
船检证书中适用法规应以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日期之前最近生效的法规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重大改建船舶应至少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凡涉及变更船舶种类的重大改建(如货船改油船,货船改客船等),一律按改建时的现行技术法规规范执行检验。船舶改建后,检验证书上的建造日期应填写原建造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改建日期。对老旧运输船舶,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2004年3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国内航行海船应根据1992年《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吨位进行丈量。
2.13船检证书有效期
2.13.1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浮船坞安全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高速船安全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
工程船、起重船、拖船、驳船和顶推船-驳船组合体的检验适用于签发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证书有效期到期应进行换证检验。
达到老旧运输船龄的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并且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特别定期检验应该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的标准进行。
2.13.2证书有效期也可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处理,认为有效:
2.13.2.1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有效期,均与适航(安全)证书一致。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期签发。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
2.13.2.2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期签发;适航(安全)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其他非长期有效的证书的有效期均按不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签发,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各种检验后,在检验签证栏内作相应签署。
2.14检验类型
对于营运中船舶,正常应进行以下检验:客船适航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每2年进行1次);浮船坞安全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船龄超过10年后进行,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高速船安全证书应进行定期检验(年度进行)、船体外部检查(每年1次)、换证检验;货船适航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每5年至少2次);船舶载重线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防止油污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应进行换证检验;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
船底外部检验即坞内检验,高速船不能用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货船适航证书或客船适航证书上签署。船底外部检查通常安排与定期检验、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同期进行。
2.15证书展期
如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也不能再次展期,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16印章与签名
2.16.1印章
船检证书应使用船检业务用章。直径为28mm的船检业务章使用蓝色印油,仅限于证书签证栏签署使用,其他证书及其附件均使用直径为38mm,使用红色印油的船检业务用章。
2.16.2签名
主任验船师为发证单位指定的签字人,主任验船师签名一项应有主任验船师打印的签名以及主任验船师亲笔签字。
主任验船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可委托指定人员代其签字。
2.17航行区域与季节期划分
2.17.1汕头以北的中国沿海:
热带:4月16日至10月31日;
夏季:11月1日至4月15日。
2.17.2汕头以南的中国沿海
热带:2月16日至10月31日;
夏季:11月1日至2月15日。
2.18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
甲板线系指长300mm,宽25mm的水平线,该线勘划在船中左右两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如按此勘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船中每舷的某一适当位置,但应对于干舷作相应地修正,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标明。
载重线标志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该水平线的下半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
在载重线圆环两侧加绘字母ZC,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代替ZC。字母高115mm,宽75mm。
载重线系船舶按照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勘划载载重线圆环前方。各载重线均以上边缘为准。
标“X”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
标“R”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
标“Q”的线段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标“RQ”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
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对标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

货船载重线标志示意图(右舷)
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船舶载重线证书前应确认船舶配备了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批的《装载手册》。

2.19货物装运
2.19.1国内航行装载散装谷物的海船,船上应备有船舶装载散装谷物的稳性计算资料及装运谷物批准书。无装运谷物批准书的船舶,在船长向装货港海事管理机构证明本航次的装载情况符合要求并取得其同意前不得装载谷物。
2.19.2对谷物以外的其他散装货物,在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基本装载情况下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
2.20检验机构
2007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开工的,海上航行乘客定额100人以上客船、载重量1000吨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2007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上述船舶,现仍由已受理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检验。
国内跨省、区航行的海上客船、客滚船、客渡船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发证。
国内航行液化气船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发证。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海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由中国船级社进行拖航检验并颁发海上适拖证书。
第3章 其他规定
3.1在船籍港船检机构的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中,输入单页证书格式码及发证地点下面的两个防伪码,可查询证书的真伪;也可通过证书纸编号查询该张证书纸使用去向。
3.2对船检证书填写及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具体内容,可查阅《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海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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